一、從注重戒毒人員的研究轉變到注重解決個體問題
由於吸毒問題既是一個醫學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吸毒人員集病人、違法者、受害者屬性於一體,從而增加了戒毒工作的難度。如何認識吸毒行為,是正確把握戒毒規律重要的一環。
(一)要改變懲罰觀念。不能用懲罰的手段來對待戒毒人員。我國的《禁毒法》作了明確的規定,社區戒毒如此,社區康複如此,強製隔離戒毒也應如此。強製、隔離是戒毒的一種必需的措施和手段,但決非懲罰。既然是“病人”,就要像醫生一樣為他們治病療傷,按照《禁毒法》的要求,落實戒治措施,不歧視、勞動付薪酬,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戒毒人員一味的采取歧視懲罰等負麵手段和態度,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二)要落實戒治的措施。要幫助他們度過個體危機,要給予脫毒的治療、戒毒的指導、康複的幫助。用專業的技術和真誠的愛心使他們度過危險期,為他們戒毒提供有效的幫助。同時,戒毒場所的一切工作,要著眼於幫助和有效。不應把過多的精力花費在探索戒毒的模式上,而是應放在探索戒毒的具體方法上和幫助戒毒人員度過複吸危機的方法上。
(三)要改變他們的環境。有研究表明,吸毒人員的複吸與原來的家庭環境,生活環境,特別是社會環境有著密切的關係。必須改變這些環境,讓他們離開或斷絕與這些環境的聯係。有一個戒斷的成功案例可以說明。親人將其送到遠離城鎮的鄉下2年多。據本人講:在鄉下,沒事就去湖邊釣魚,忍受蚊叮蟲咬和寂寞。但堅持了下來,回來後開上了出租車,現已有10年未複吸。
(四)要加強社會的配合,幫助他們解決後顧之憂。戒毒是一個係統工程,隻有達成共識,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並重視戒毒人員的生活、工作方麵的後顧之憂,才能收到效果。
二、正確評價戒毒效果
不再把複吸率作為戒毒的唯一指標,評價戒毒工作還要考慮延長戒毒人員再次濫用藥物時間。這是因為:
(一)戒毒的規律,“一朝吸毒,終身戒毒”,是人們不斷認識、不斷探索、不斷深化得出的結論。因此,再用戒斷率和操守率來評價戒毒工作顯然是不合理和不可取的。
(二)戒毒的實踐告訴我們:戒毒難,並不意味著戒毒沒有辦法。如何延長戒毒人員再次濫用的時間周期上,國際、國內做了很多工作,如藥物維持療法、陽光戒毒工程、環境戒毒等。國內有的省也對評價戒毒指標的方法上進行了探索和改變。如江蘇省在考核戒毒工作時,戒毒人員的就業率就是評價指標之一。
(三)戒毒的要求告訴我們:評價戒毒指標的核心在於延長再次濫用的時間周期和指導戒毒人員的合理用藥。延長一個月、一年,對戒毒人員來說,意味著拯救了他們的生命、延長了他們的生命。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辦法,調動社會、家庭的力量,施加法律的、親情的影響,讓他們做到尊重生命。同時,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合理地使用美沙酮、丁丙諾啡等藥物,達到維持治療的目的。
三、把封閉式戒毒轉變為開放式戒毒
(一)封閉式戒毒,最終將會導致戒毒工作的失敗,這是由戒毒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戒毒人員也需要得到社會的幫助,親情的支持。就是在強製隔離戒毒的環境裏,也是相對的封閉,暫時的隔離,同樣也需要社會的支持。
(二)戒毒的社會性體現在全社會廣泛參與戒毒工作,戒毒場所也應對社會開放。主動邀請社會各界來場所視察,獲得重視和支持。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合作,廣泛開展戒毒的科研和戒毒工作,特別是醫學戒毒工作。熱情歡迎家屬來場所關心、幫助戒毒人員。同時,也要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戒毒人員做好回歸社會的準備工作。
(三)戒毒工作的社會化,絕不能理解為社會化就是讓社會來管理,而取消戒毒場所。正確做法是在這些必要的戒毒措施條件下,讓戒毒工作更加人性化,更加貼近社會,更加社會化,讓戒毒人員有尊嚴地戒毒。在戒毒的形式上,戒毒場所要盡量減少監禁的痕跡,作為戒毒工作者,要力求談化監管者的形象;在戒毒的內容上,強化戒治、淡化教育,在戒毒的手段上,少一些監管措施,多一些社會化手段;在對戒毒人員上,少一些訓斥,多一些關愛,不斷提高戒毒工作的社會化手段。
(第三節) 必須按戒毒規律做好戒毒工作
規律是客觀事物的內在聯係,這就要求在對戒毒人員實施戒毒的過程中,找出其內在聯係,總結出規律性的戒毒方法,並將其運用到戒毒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先治行為,後攻心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