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不同的作家論述道德實踐準則的方式(1 / 3)

假如隻是要描述出一種美德會帶領我們采取什麼行為方式,那就再容易不過了。事實上,如果要描繪產生美德的內在感覺或情緒,而不去描繪之間產生的行動,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可以,我會這樣說,那些在心中不停變化的自我表現無法通過語言來表達,除了描述它們所引起的外在效果,也就是它們帶來的麵色、神態、行為、決心的變化,我們沒有別的辦法區別它們彼此。因此,西塞羅在《論責任》第一冊中,努力帶領我們踐行四種基本的美德,而亞裏士多德同樣這樣做,他在《倫理學》的實踐部分,告訴我們一些我們可以據此控製自己行為的習慣,比如慷慨、端莊、寬容,甚至還有滑稽和嘲弄,後麵的那些品質被那位放任的哲學家放在美德裏,雖然我們給予它們的讚同不像其他美德一樣重要。

這類著作告訴我們一些十分具體生動的像圖畫一樣的言行舉止,通過對它們生動活潑的描寫,我們被鼓勵去熱愛美德,厭惡邪惡;對它們公正和細致的評述,同樣有助於我們認識行為的合宜性,以此使我們的行為比在缺少這些指導時表現得更加正確。這些論述道德準則的學說,被稱得是倫理學,這門學問,雖然就像文藝批評一樣沒有高度的精確性,卻是非常有用而且使人感到愉快的。它常常用修辭和雄辯來裝飾自身,並且,假如這是被允許的話,就有可能在那些修辭和雄辯中賦予一些極其不顯眼的規則以新的重要意義。它的種種告誡,經過修飾和潤色後,很容易對充滿可塑性的年輕人產生持久崇高的影響。並且由於它們和那些年輕的心靈天生的激情豪邁相吻合,就更容易至少在一段時間內激發他們的決心,從而幫助他們鞏固和確立那些人的心靈所能接受的最高貴、最有益的習慣。這門學問正是通過這種表達方式鼓舞我們踐行美德。

2.第二種作者,包括所有中世紀以後基督教會裏那些決疑者,以及本世紀和上世紀論述自然法學的那些人。他們不滿意於僅僅通過簡單的概述的方式來向我們建議他們所提出的行為方法,而是製定一些準確精密的準則來使我們遵守。由於正義是唯一能夠用來製定精確準則的美德,因此上麵所包含的兩類人都選擇正義為其研究課題,但是他們論述的方式卻迥然不同。

那些研究自然法學的人,會注重思考這樣的情況,即權利人必須去爭取什麼,旁觀者會支持他什麼,一個法官或者仲裁人為他作公斷時,強迫那個承受義務的人所必須承擔的是什麼。而那些決疑者,他們思考的不是那些強求的東西,而是義務人在考慮到尊重神聖的正義規則,深恐傷害到他人,給自己的正直帶來汙點的情況下,認為自己要履行什麼義務。法學的目的是製定法官和仲裁人判案的規則,決疑學的目的則是製定一個善良的人遵從的法則。假定所有法學準則都是完美的,那麼遵守它的目的不過是為了逃脫外在的處罰。假定所有決疑準則都是完美的,那麼隻要我們按照它行事,就會得到別人的讚譽。

假如隻是要描述出一種美德會帶領我們采取什麼行為方式,那就再容易不過了。事實上,如果要描繪產生美德的內在感覺或情緒,而不去描繪之間產生的行動,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可以,我會這樣說,那些在心中不停變化的自我表現無法通過語言來表達,除了描述它們所引起的外在效果,也就是它們帶來的麵色、神態、行為、決心的變化,我們沒有別的辦法區別它們彼此。因此,西塞羅在《論責任》第一冊中,努力帶領我們踐行四種基本的美德,而亞裏士多德同樣這樣做,他在《倫理學》的實踐部分,告訴我們一些我們可以據此控製自己行為的習慣,比如慷慨、端莊、寬容,甚至還有滑稽和嘲弄,後麵的那些品質被那位放任的哲學家放在美德裏,雖然我們給予它們的讚同不像其他美德一樣重要。

這類著作告訴我們一些十分具體生動的像圖畫一樣的言行舉止,通過對它們生動活潑的描寫,我們被鼓勵去熱愛美德,厭惡邪惡;對它們公正和細致的評述,同樣有助於我們認識行為的合宜性,以此使我們的行為比在缺少這些指導時表現得更加正確。這些論述道德準則的學說,被稱得是倫理學,這門學問,雖然就像文藝批評一樣沒有高度的精確性,卻是非常有用而且使人感到愉快的。它常常用修辭和雄辯來裝飾自身,並且,假如這是被允許的話,就有可能在那些修辭和雄辯中賦予一些極其不顯眼的規則以新的重要意義。它的種種告誡,經過修飾和潤色後,很容易對充滿可塑性的年輕人產生持久崇高的影響。並且由於它們和那些年輕的心靈天生的激情豪邁相吻合,就更容易至少在一段時間內激發他們的決心,從而幫助他們鞏固和確立那些人的心靈所能接受的最高貴、最有益的習慣。這門學問正是通過這種表達方式鼓舞我們踐行美德。

2.第二種作者,包括所有中世紀以後基督教會裏那些決疑者,以及本世紀和上世紀論述自然法學的那些人。他們不滿意於僅僅通過簡單的概述的方式來向我們建議他們所提出的行為方法,而是製定一些準確精密的準則來使我們遵守。由於正義是唯一能夠用來製定精確準則的美德,因此上麵所包含的兩類人都選擇正義為其研究課題,但是他們論述的方式卻迥然不同。

那些研究自然法學的人,會注重思考這樣的情況,即權利人必須去爭取什麼,旁觀者會支持他什麼,一個法官或者仲裁人為他作公斷時,強迫那個承受義務的人所必須承擔的是什麼。而那些決疑者,他們思考的不是那些強求的東西,而是義務人在考慮到尊重神聖的正義規則,深恐傷害到他人,給自己的正直帶來汙點的情況下,認為自己要履行什麼義務。法學的目的是製定法官和仲裁人判案的規則,決疑學的目的則是製定一個善良的人遵從的法則。假定所有法學準則都是完美的,那麼遵守它的目的不過是為了逃脫外在的處罰。假定所有決疑準則都是完美的,那麼隻要我們按照它行事,就會得到別人的讚譽。

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一個善良的人會出於一種真誠的對概括性的正義準則的尊重,認為自己有義務去履行準則要求的事,但是假如是別人強迫他去履行這些事項,即便是由法官或者仲裁者強迫的,那也是一種不義的事情。舉一個老生常談的例子,一個半路打劫的強盜,以殺人為條件強迫受害者給他一筆錢。這種用不正當的暴力行為而得到的承諾,是否應該是我們履行的義務,自古以來,就備受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