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由於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被判“罪名不成立”,同時他又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妮可的父母曾經違反規定,在沒有通過妮可財產共同管理委員會的許可,就將妮可留下的一份材料賣了錢。

這樣一個情節,辛普森的律師當然不會放過。同時,也由於死者高德曼的父親,因為與一個出版社簽了一份出書的合約,書的內容是有關他死去的兒子的。因此,老高德曼得到了預支的四百萬美元的稿費。這件事,也成為辛普森的律師攻擊的目標。辛普森的律師所擬定的策略之一,也是打擊兩個原告家庭的信譽。把一場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演化為“合謀敲詐”的鬧劇。

但是,這樣的策略似乎並沒有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死者高德曼的父親確實始終留給人們一個非常“悲壯”的“尋求正義”的印象。麵對辛普森律師的策略,老高德曼一再表示,盡管民事案件的性質與尋找罪犯無關。但是,他確實是希望借這個審判再一次尋求公道。最後,在此案宣判以後,他將有權從辛普森那裏得到上千萬美元賠償的時候,他甚至向公眾宣布,他決定公開與辛普森定一個條件:如果辛普森當眾承認是他殺了人,他願意將上千萬美元的金錢賠償一筆勾銷。

你也許會問,假如辛普森考慮接受這個條件,承認自己殺了人,是否還會再次受到刑事處罰呢?這已經是絕對不可能了。因為去年介紹刑事審判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為了保護被告免受政府的無休止糾纏和迫害,有“免於二次困境”的規定。就是對同一個案件,刑事審判隻以一次為限。一旦陪審團判定被告無罪,便不得再二次起訴。但是,辛普森還是當即拒絕了這樣的“交易”。

由於民事訴訟的目標不是尋找罪犯,所以,在法庭用語上也是不同的。同一個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稱為“犯罪”,在民事訴訟中則被稱為“侵權行為”。在刑事法庭上,最後宣判的時候,法官會問這樣的問題,對於某某人的一級謀殺罪,被告是否罪名成立?陪審員則回答,“是的”或“不是的”。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陪審員提出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他的問題將不牽涉犯罪。法官在民事宣判的時候會問,對於某某的錯誤死亡,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報出賠償的金額。

這裏必須說明的是,實際上這裏是兩個被害者家庭的兩個不同的民事訴訟。隻是因為被告和證據相同而放在一起審理了。但是在宣判的時候,兩個案子是不同的。

在高德曼的案子裏,死者的親屬提出了多項不同告訴和賠償要求。第一項是告辛普森對高德曼的錯誤死亡負有責任。要求對死者的損失進行直接賠償。

在這一項訴求中,家屬並不是因為失去親人而為自己索賠。這項索賠的含義,是家屬為死者本人索賠,為他死去時所受到的痛苦索賠。法律規定,這項索賠要求隻有繼承人才有權提出。高德曼未婚,所以,他的生身父母依法可以替他索賠。索賠成立之後,根據繼承法,這筆賠給死者的錢才由他的生身父母繼承。在法律上,這種賠償是沒有上限的,痛苦是無價的。

而妮可的情況是不同的。她離婚並且有孩子,按照法律規定,隻有年幼孩子的監護人才有權替孩子為他們的母親索賠。現在,由於妮可的父母已經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也就同時失去了這項索賠的權利。孩子的監護權現在是在辛普森手裏,他當然不會提出代表自己的孩子向自己索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