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區別
所謂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是按照保險期限劃分的一個概念。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因為保險期限的區別,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之間的費率相差較大,終身壽險的保險費率要比定期壽險高很多。
第二,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退保,終身壽險可以獲得相應的現金價值,而定期壽險基本上沒有現金價值。
第三,如果定期壽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公司無給付義務,也不退還已經繳納的保險費。也就是說,定期壽險的保險期是“人生的一個階段”,是消費型的保險,到期後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再也拿不回來了。
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或保到50歲、60歲、70歲等約定年齡多項選擇。
終身壽險的保障期限為終身,被保險人不論因遭受意外事故還是疾病,導致身故或高殘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金給付。
也就是說終身壽險可以保“一輩子”,這也是與定期壽險的最大區別。終身壽險隻要維持合同有效,保險金最終必將給付(因為人總有一天會死的)。
四、定期壽險的適宜人群
第一,對於那些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或者收入較少的人來講,定期壽險可以讓你在家庭責任最重大的時期,以很低的保費獲得相對最大的保障,因此定期壽險對低收入的人群來說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第二,很多私人企業的老板往往將企業資產及個人資產合二為一,一旦企業老板死亡,不但會對企業經營造成巨大的經營風險,還會直接導致家庭的生活水準下降。如果企業老板投保了大額定期壽險,無疑對企業的債權人和自己的家人都是重要的保障。
第三,對於那些有房貸的人來說,購買定期壽險也是很好的選擇。定期壽險的保額可以和和房屋總價相當,保險期限和還貸款期限相同就可以。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家人可以擁死亡賠償金來償還貸款,避免家庭財務陷入困境。
五、定期壽險合同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1.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的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3.保險金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