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當事人(1 / 3)

請分析本案原告主體資格。

一、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1.當事人的概念

當事人的概念有一個發展與演變的過程,隨著對當事人的不同理解,出現關於當事人概念的各種學說:“接受審判說”、“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說”、“保護民事權益說”、“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說”、“利害關係人說”等等。目前民事訴訟理論界對當事人的概念主要歸結於形式當事人和實質當事人之間的爭論。我們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指形式當事人,即訴訟當事人的概念不依賴於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並不是爭訟法律關係的承受人,而是主張自己享有(實體)權利的原告和被主張權利的被告。原告是不是權利的持有人,被告是不是真正的義務人,這對於訴訟上的當事人地位沒有任何意義。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概念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確定,同樣也關係到當事人適格的認定以及當事人的更換與追加。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從形式上加以確定,包括一切符合程序要求的起訴人和被訴人。而起訴人與被訴人之間是否確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應經由法院進行實體審判解決的問題,是實體法律問題,與程序上當事人的確定無關。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從程序意義上理解當事人,原告就隻是程序上啟動訴訟的那個人,至於這個人與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關係,這個人是否享有其所主張的實體法上的相應權利,並不是對原告的要求;而被告也僅僅是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被訴的那個人。

當事人因所處訴訟程序和訴訟階段不同,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起訴和被訴的主體分別是原告、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引起二審程序的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當雙方均提起上訴時,均稱為上訴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上訴人和原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2.當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且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首先是以自己名義實施訴訟的人,一方麵這是當事人所享有的訴權的基本含義;另一方麵,這也是當事人區別於訴訟代理人的一個重要特征。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從民事訴訟的結構上看,原、被告處於對抗地位,法院居中裁判,形成三角結構,原、被告都是結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缺一不可。根據“無訴即無訴訟”的原理,首先要有當事人提起訴訟才能有效地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在訴訟進程中,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引發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或消滅。如原、被告因和解而撤訴,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消滅;當事人提供訴訟證據、參與庭審等訴訟行為能推動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請分析本案原告主體資格。

一、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1.當事人的概念

當事人的概念有一個發展與演變的過程,隨著對當事人的不同理解,出現關於當事人概念的各種學說:“接受審判說”、“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說”、“保護民事權益說”、“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說”、“利害關係人說”等等。目前民事訴訟理論界對當事人的概念主要歸結於形式當事人和實質當事人之間的爭論。我們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指形式當事人,即訴訟當事人的概念不依賴於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並不是爭訟法律關係的承受人,而是主張自己享有(實體)權利的原告和被主張權利的被告。原告是不是權利的持有人,被告是不是真正的義務人,這對於訴訟上的當事人地位沒有任何意義。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概念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確定,同樣也關係到當事人適格的認定以及當事人的更換與追加。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從形式上加以確定,包括一切符合程序要求的起訴人和被訴人。而起訴人與被訴人之間是否確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應經由法院進行實體審判解決的問題,是實體法律問題,與程序上當事人的確定無關。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從程序意義上理解當事人,原告就隻是程序上啟動訴訟的那個人,至於這個人與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關係,這個人是否享有其所主張的實體法上的相應權利,並不是對原告的要求;而被告也僅僅是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被訴的那個人。

當事人因所處訴訟程序和訴訟階段不同,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起訴和被訴的主體分別是原告、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引起二審程序的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當雙方均提起上訴時,均稱為上訴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上訴人和原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2.當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且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首先是以自己名義實施訴訟的人,一方麵這是當事人所享有的訴權的基本含義;另一方麵,這也是當事人區別於訴訟代理人的一個重要特征。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從民事訴訟的結構上看,原、被告處於對抗地位,法院居中裁判,形成三角結構,原、被告都是結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缺一不可。根據“無訴即無訴訟”的原理,首先要有當事人提起訴訟才能有效地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在訴訟進程中,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引發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或消滅。如原、被告因和解而撤訴,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消滅;當事人提供訴訟證據、參與庭審等訴訟行為能推動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與所爭議的民事糾紛存在利害關係。民事糾紛是民事訴訟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必然是與所爭議的民事糾紛存在利害關係的人,不論是否是適格當事人,法院裁判的結果都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一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憑什麼成為訴訟當事人呢?就憑他與該訴訟欲以解決的那個特定的民事糾紛有某種利害關係,如果沒有這特定的利害關係,就不能成為該訴訟的當事人。這種利害關係使當事人無法與實體問題相分離,而且是其能夠以特定的身份進入訴訟領域的依據,因而是當事人的本質屬性。”與所爭議的民事糾紛存在利害關係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一定是與案件存在實體法律關係的人。所謂“利害關係”僅僅強調的是當事人與民事糾紛之間不可分割的實體法聯係,並不影響當事人就其認為的但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不成立的侵犯其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利害關係”並不影響當事人本身所具有的程序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