懿律及義律率艦隊抵大沽的時候,琦善以世襲一等侯、文淵閣大學士任直隸總督。他是滿洲正黃旗人。嘉慶十一年(1806),他初次就外省官職,任河南按察使,後轉江寧布政使,續調任山東、兩江、四川各省的督撫。道光十一年(1831),補直隸總督。鴉片戰爭以前,中國的外交全在廣東。故琦善在官場的年歲雖久,但於外交是絕無經驗的。
道光二十年(1840)七月十四,懿律等到了大沽。琦善遵旨派遊擊羅應鼇前往詢問。羅回來報告說:英人“隻謂迭遭廣東攻擊,負屈之由,無從上達天聽,懇求轉奏”。此種訴屈申冤的態度是琦善對付英人的出發點,是極關緊要的。這態度當然不是英政府的態度。那麼,誤會是從何來的呢?或者是義律故意采此態度以圖交涉的開始,所謂不顧形式隻求實際的辦法。或者是翻譯官馬禮遜未加審慎而采用中國官場的文字。或者是琦善的誤會。三種解釋都是可能的,都曾實現過的,但斷斷不是琦善欺君的飾詞,因為他以後給英人的文書就把他們當做申冤者對待。琦善一麵請旨,一麵令英人候至二十日聽回信。十七日諭旨下了。十八日琦善即派千總白含章往英船接收正式公文。
此封公文就是英國外部大臣巴麥尊爵士(Viscount Palmer-ston)致“大清國皇帝欽命宰相”的照會。此文是全鴉片戰爭最緊要的外交文獻。研究此戰爭者必須細審此照會的原文與譯文。譯者遵照巴麥尊的訓令隻求信,不求雅。結果不但不雅,且不甚達。但除一句外,全文的翻譯,確極守信。這一句原文是“To demand from the Emperor satisfaction and redress”,譯文變為“求討皇帝昭雪申冤”。難怪宣宗和琦善把這個外交案當做屬下告狀的訟案辦!
這照會前大半說明英國不滿意中國的地處,後小半講英國的要求。中國禁煙的法子錯了。煙禁的法律久成具文,何得全無聲明忽然加嚴?就是要加嚴,亦當先辦中國的官吏,後辦外人,因為官吏“相助運進,額受規銀任縱”。中國反首先嚴辦外人寬赦官吏,豈不是“開一眼而鑒外人犯罪,閉一眼不得鑒官憲犯罪乎”?就是要辦外人,亦應分別良莠,不應一概禁錮,“盡絕食物,所雇內地工人,見驅不準相助”。如外人不繳煙土,即“嚇唬使之餓死”。不但英國商人是如此虐待,即“大英國家特委管理領事”“亦行強迫淩辱”。這是“褻瀆大英國威儀”。因此層層理由,英國第一要求賠償煙價。第二要求割讓一島或數島,作為英商居住之地,“以免(日後)其身子磨難,而保其貲貨妥當”。第三要求中國政府賠償廣州行商的積欠。第四要求以後中英官吏平等相待。第五要求賠償戰費及使費。倘中國“不妥善昭雪定事,仍必相戰不息矣”。照會內雖未提及林則徐的名字,隻說“某官憲”,中外皆知英國不滿意的禁煙辦法,皆是林的行動。照會的口氣雖是很強硬,但全文的方式卻是控告林的方式。
巴麥尊爵士給懿律及義律的訓令有一段是為他們交涉時留伸縮地步的。他說倘中國不願割地,那末可與中國訂通商條約,包括(一)加開通商口岸;(二)在口岸外人應有居留的自由及生命財產的保護;(三)中國須有公布的(Publicly Known)及一定的(Fixed)海關稅則;(四)英國可派領事來華;(五)治外法權。除治外法權一項,餘皆為國際的慣例,並無不平等的性質,且並不有害於中國。訂商約或割地:這二者中國可擇其一,這點選擇的自由就是當時中國外交的機會。要評斷琦善外交的優劣就在這一點。
琦善接到了巴麥尊的照會,一麵轉送北京請旨,一麵與懿律約定十天內回答。廷臣如何計議,我們不能知其詳細。計議的結果就是七月二十四日的兩道諭旨。一道說:“大皇帶統馭寰瀛,薄海內外,無不一視同仁。凡外藩之來中國貿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懲辦。上年林則徐查禁煙土,未能仰體大公至正之意,以致受人欺蒙,措置失當。茲所求昭雪之冤,大皇帝早有所聞。必當逐細查明,重治其罪。現已派欽差大臣,馳至廣東,秉公查辦,定能代申冤抑,該統帥懿律等,著即返棹南還,聽候辦理可也。”此道上諭可說是中國給英國的正式答複。其他一道是給琦善的詳細訓令。“所求昭雪冤抑一節,自應逐加訪察,處處得實,方足以折其心……俾該夷等鹹知天朝大公至正,無稍回護,庶不敢借口申冤,狡焉思逞也。”至於割讓海島,“斷不能另辟一境,致壞成規”。所謂“成規”就是廣東一口通商。行商的積欠,“亦應自為清理,朝廷何能過問”。換言之,廣東行商所欠英人的債,英人應該向行商追討,何得向朝廷索賠?“倘欲催討煙價,著諭以當日呈繳之煙,原係違禁之件,早經眼同燒毀,既已呈繳於前,即不得索價於後。”這種自大的態度何等可笑!英國所要求者一概拒絕,唯圖重治林則徐的罪以了案,這豈不是兒戲!但在當時,這是自然,極正大的辦法。“薄海內外無不一視同仁”:這豈不是中國傳統的王道?英國既以控告林則徐,中國即以查辦林則徐回答:這豈不是皇帝“大公至正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