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這種情況是由國內某些人的權力濫用所造成的,假如不清楚政府是怎樣的一種形式,就無法正確地考察並了解誰應對這種情況加以負責。我們姑且假定立法權同時屬於不同的三種人:
一、世襲的個人,它具有長期的最高執行權和在一定的時期內解散或召集另外兩者的權力。
二、世襲貴族的會議。
三、民選的、任期固定的代表組成的會議。如果說這就是政府的形式,那麼明顯的是:
倘若君主或個人以其專斷意誌代替立法機關表達的作為社會意誌的法律,那麼,立法機關就因此被改變。因為立法機關實際上之所以成為立法機關,就是要將它的法律和規章加以實施並需要被服從;假如實施的並非社會組成的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法規,那麼,顯而易見地改變了立法機關。任何人,若他不曾得到社會基本委托的授權,推行新法律或廢除舊法律,他就否認和顛覆製定這些法律的權力,因而就創建一個全新的立法機關。
倘若君主阻止立法機關按期集會,或自由行使職權,使立法機關無法完成原先組成它的那些目的,那麼,立法機關就已經被改變。因為,立法機關之所以成其為立法機關,人數的多少與開過幾次會都無關緊要,關鍵是他們有從容地完成為社會謀福利的任務的時間和有辯論的自由。倘若將這些加以更改或剝奪,社會就不能正常地行使其權力,立法機關就確實被改變了。並非它們的名義,而是那些事先規定的名義應該具有的對權力的行使和運用,組成了政府。因此,剝奪立法機關的自由或阻止它按期行使職權,事實上那就是結束了政府並取消了立法機關。
假如君主使用並未取得人民的認可並且與人民的共同利益相衝突的專斷權力,變更了選舉的方式或選民權,也就改變了立法機關。因為,如果選舉不是社會授權的那些人所作出的,進行選舉的方式也並非由社會所規定的,那麼,那些當選者就並非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機關。
倘若立法機關或君主讓人民對外國的權力順服屈從,那麼就一定是改變了立法機關,因而也是政府的解體。由於人們為了保持一個自由、完整、獨立的社會的目的而加入社會,受自己法律的約束,一旦他們被棄置於其他國家的權力支配下,則失去了這一目的。
在這種組織下,政府在這些情況下的解體何以要歸罪於君主,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他具有可資利用的國家的財富、武力以及機構,他往往自以為是,或因為其他人的阿諛奉承而認為身為元首就可以無法無天。因此,隻有他才有以合法職權進行大規模改革的職權,同時,他也能把反對者當作叛亂、分裂的犯罪者和政府的敵人來進行鎮壓或恐嚇。對於立法機關的其他部分及人民,卻無法自行圖謀變更立法機關,除非是發動受世人關注的和公開的叛變,一旦這種叛變取得成功,它所產生的影響幾乎與外來征服沒什麼不同。此外,在那種政體下,君主具有解散立法機關其他部分的權利,使他們因而成為私人,而他們無法違背他的意誌,在沒有他的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因為一項法律而改變立法機關,因為他們的法令必須得到他的批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假如立法機關的其餘部分以任何方式鼓勵或讚助顛覆政府的任何企圖,或者不盡自己所能阻止這類陰謀,那麼,他們則難逃罪責,因為他們參與了可謂人們彼此間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一般說來,這種情況是由國內某些人的權力濫用所造成的,假如不清楚政府是怎樣的一種形式,就無法正確地考察並了解誰應對這種情況加以負責。我們姑且假定立法權同時屬於不同的三種人:
一、世襲的個人,它具有長期的最高執行權和在一定的時期內解散或召集另外兩者的權力。
二、世襲貴族的會議。
三、民選的、任期固定的代表組成的會議。如果說這就是政府的形式,那麼明顯的是:
倘若君主或個人以其專斷意誌代替立法機關表達的作為社會意誌的法律,那麼,立法機關就因此被改變。因為立法機關實際上之所以成為立法機關,就是要將它的法律和規章加以實施並需要被服從;假如實施的並非社會組成的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法規,那麼,顯而易見地改變了立法機關。任何人,若他不曾得到社會基本委托的授權,推行新法律或廢除舊法律,他就否認和顛覆製定這些法律的權力,因而就創建一個全新的立法機關。
倘若君主阻止立法機關按期集會,或自由行使職權,使立法機關無法完成原先組成它的那些目的,那麼,立法機關就已經被改變。因為,立法機關之所以成其為立法機關,人數的多少與開過幾次會都無關緊要,關鍵是他們有從容地完成為社會謀福利的任務的時間和有辯論的自由。倘若將這些加以更改或剝奪,社會就不能正常地行使其權力,立法機關就確實被改變了。並非它們的名義,而是那些事先規定的名義應該具有的對權力的行使和運用,組成了政府。因此,剝奪立法機關的自由或阻止它按期行使職權,事實上那就是結束了政府並取消了立法機關。
假如君主使用並未取得人民的認可並且與人民的共同利益相衝突的專斷權力,變更了選舉的方式或選民權,也就改變了立法機關。因為,如果選舉不是社會授權的那些人所作出的,進行選舉的方式也並非由社會所規定的,那麼,那些當選者就並非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機關。
倘若立法機關或君主讓人民對外國的權力順服屈從,那麼就一定是改變了立法機關,因而也是政府的解體。由於人們為了保持一個自由、完整、獨立的社會的目的而加入社會,受自己法律的約束,一旦他們被棄置於其他國家的權力支配下,則失去了這一目的。
在這種組織下,政府在這些情況下的解體何以要歸罪於君主,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他具有可資利用的國家的財富、武力以及機構,他往往自以為是,或因為其他人的阿諛奉承而認為身為元首就可以無法無天。因此,隻有他才有以合法職權進行大規模改革的職權,同時,他也能把反對者當作叛亂、分裂的犯罪者和政府的敵人來進行鎮壓或恐嚇。對於立法機關的其他部分及人民,卻無法自行圖謀變更立法機關,除非是發動受世人關注的和公開的叛變,一旦這種叛變取得成功,它所產生的影響幾乎與外來征服沒什麼不同。此外,在那種政體下,君主具有解散立法機關其他部分的權利,使他們因而成為私人,而他們無法違背他的意誌,在沒有他的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因為一項法律而改變立法機關,因為他們的法令必須得到他的批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假如立法機關的其餘部分以任何方式鼓勵或讚助顛覆政府的任何企圖,或者不盡自己所能阻止這類陰謀,那麼,他們則難逃罪責,因為他們參與了可謂人們彼此間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令一個政府這樣解體的其餘一條途徑是,假如最高執行權的掌握者疏忽或放棄其職責,那麼,已經製定的法律就沒有辦法執行。因而就把一切變成無政府狀態,事實上是導致了政府的解體。因為法律的製定並非為了法律本身,而是通過對法律的執行使其成為社會的約束,使國家的任何部分都能各得其所、各盡其能。當這些完全停止時,顯而易見政府也無法行使其職能了,人民成為失去聯係與秩序的烏合之眾。假如不存在司法對人們的權利加以保障,那麼,在社會內部就不具備什麼權力去為公眾提供必需品或指揮強力,也就等於不存在政府。倘若法律沒有辦法執行,那麼就等於沒有法律。一個沒有法律的政府,我認為是一種政治上匪夷所思的事情,非但是人類的能力所無法想象的,並且也與人類社會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