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不斷發育和近現代企業不斷增加的同時,中國更廣泛存在著的傳統經濟部分,包括農戶、小商戶、小手工業者以及傳統的金融組織如錢莊、票號等,也不斷地被卷入新興的近現代市場。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這些經濟組織不斷出現分化,少部分向現代經濟轉化,而大部分則在艱難中繼續生存並不斷走向衰落。特別是就為數眾多的小農和小商戶而言,其中隻有極少數通過采用新的經營方式成長為成規模的企業,大部分仍在傳統模式下艱難生存。這些被卷入近現代市場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納入“民營經濟”範疇,而那些仍然存在於傳統經濟之下的各類經濟組織,盡管都屬於“民間”性質,但由於與近現代市場缺乏聯係,仍不能稱之為“民營經濟”,隻能是近現代市場經濟的附屬部分。
2.民營經濟的艱難成長
民國初期,政府頒布了一係列鼓勵和保護工商業的法令,特別是頒布了《公司條例》和《商人通例》,從而促成一個創辦工商企業的熱潮,民營經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是,一個具有集權專製傳統的國家,政府的公營經濟包括官辦企業仍占據很大的比重,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力量仍很強大。一方麵,晚清時期留下的官辦企業仍然存在;另一方麵,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下,國家仍很重視政府的經濟作用。1924年,孫中山提出:“凡本國人及外國人之企業,或有獨占的性質,或規模過大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銀行、鐵道、航路之屬,由國家經營管理之,使私有資本製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此則節製資本之要旨也。”此後他進一步將其發展工業思想概括為“節製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訓政時期施政宣言》指出:“惟進行經濟建設之原則,必以個人企業與國家企業之性質而定其趨向。凡夫產業之可以委諸個人經營或其較國家經營為適宜者,應由個人為之,政府當予以充分之鼓勵及保護,使其獲得健全發展之利益……若夫產業之有獨占性質,而為國家之基本工業,則不得委諸個人,而當由國家經營之。”國民政府還具體劃分了國營工業和民營工業的範圍,規定水利、電氣、鋼鐵、酸堿、煤、糖、煤油、汽車等基本工業為國營工業,其餘由私人投資興辦,而政府給予協助和獎勵。這就在法律製度上區別了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
一般認為,國民政府時期中國處於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但由於當時的國內外局勢,在這個階段裏政府仍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1937年國民政府通過《中國經濟建設方案》,明確提出:“中國經濟建設之政策,應為計劃經濟。即政府根據國情與需要,將整個國家經濟,如生產、分配、交易、消費諸方麵,製成彼此互相聯係之精密計劃,以為一切經濟建設進行之方針。”為實施工業化戰略,國民政府先後設立了一批經濟部門和機構。如實業部為管理全國工礦農商等實業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全國經濟委員會負責國家經濟建設或發展計劃之設計審定,全國建設委員會負責籌辦和經營國營電氣事業並兼顧水利和礦業的經濟管理。在國民政府的經濟機構中,最重要的是資源委員會,負責調查和控製全國國防資源以及經營國家重要工礦企業。國民政府實施了一係列經濟計劃,通過這些經濟計劃創辦了一批國營企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與此同時,政府還製定了一係列鼓勵私人資本的政策,使民營企業也獲得了一定的發展。
在市場不斷發育和近現代企業不斷增加的同時,中國更廣泛存在著的傳統經濟部分,包括農戶、小商戶、小手工業者以及傳統的金融組織如錢莊、票號等,也不斷地被卷入新興的近現代市場。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這些經濟組織不斷出現分化,少部分向現代經濟轉化,而大部分則在艱難中繼續生存並不斷走向衰落。特別是就為數眾多的小農和小商戶而言,其中隻有極少數通過采用新的經營方式成長為成規模的企業,大部分仍在傳統模式下艱難生存。這些被卷入近現代市場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納入“民營經濟”範疇,而那些仍然存在於傳統經濟之下的各類經濟組織,盡管都屬於“民間”性質,但由於與近現代市場缺乏聯係,仍不能稱之為“民營經濟”,隻能是近現代市場經濟的附屬部分。
2.民營經濟的艱難成長
民國初期,政府頒布了一係列鼓勵和保護工商業的法令,特別是頒布了《公司條例》和《商人通例》,從而促成一個創辦工商企業的熱潮,民營經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是,一個具有集權專製傳統的國家,政府的公營經濟包括官辦企業仍占據很大的比重,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力量仍很強大。一方麵,晚清時期留下的官辦企業仍然存在;另一方麵,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下,國家仍很重視政府的經濟作用。1924年,孫中山提出:“凡本國人及外國人之企業,或有獨占的性質,或規模過大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銀行、鐵道、航路之屬,由國家經營管理之,使私有資本製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此則節製資本之要旨也。”此後他進一步將其發展工業思想概括為“節製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訓政時期施政宣言》指出:“惟進行經濟建設之原則,必以個人企業與國家企業之性質而定其趨向。凡夫產業之可以委諸個人經營或其較國家經營為適宜者,應由個人為之,政府當予以充分之鼓勵及保護,使其獲得健全發展之利益……若夫產業之有獨占性質,而為國家之基本工業,則不得委諸個人,而當由國家經營之。”國民政府還具體劃分了國營工業和民營工業的範圍,規定水利、電氣、鋼鐵、酸堿、煤、糖、煤油、汽車等基本工業為國營工業,其餘由私人投資興辦,而政府給予協助和獎勵。這就在法律製度上區別了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
一般認為,國民政府時期中國處於傳統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但由於當時的國內外局勢,在這個階段裏政府仍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1937年國民政府通過《中國經濟建設方案》,明確提出:“中國經濟建設之政策,應為計劃經濟。即政府根據國情與需要,將整個國家經濟,如生產、分配、交易、消費諸方麵,製成彼此互相聯係之精密計劃,以為一切經濟建設進行之方針。”為實施工業化戰略,國民政府先後設立了一批經濟部門和機構。如實業部為管理全國工礦農商等實業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全國經濟委員會負責國家經濟建設或發展計劃之設計審定,全國建設委員會負責籌辦和經營國營電氣事業並兼顧水利和礦業的經濟管理。在國民政府的經濟機構中,最重要的是資源委員會,負責調查和控製全國國防資源以及經營國家重要工礦企業。國民政府實施了一係列經濟計劃,通過這些經濟計劃創辦了一批國營企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與此同時,政府還製定了一係列鼓勵私人資本的政策,使民營企業也獲得了一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