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基本法的確立。到18世紀後期,各國基本法都將自由主義理論奉為圭臬,並以憲法條文的形式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在1776年托馬斯·傑斐遜、本傑明·富蘭克林等參與起草的《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被奉為不言而喻的真理中滲透了強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全世界範圍內為人傳誦。18世紀的歐洲,法國是啟蒙運動的中心,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再加之“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啟蒙運動思想影響和美國獨立戰爭的推動,《人權宣言》於同年8月26日頒布,其中第11條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憲法第一修正案成為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石和法律根源,對出版自由合法地位的確立,使得“平衡原則”的實踐有了法律依據。
自由主義傳媒理論隨著發展遭到了批判,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報刊的控製權已經掌握在越來越少的一些人手裏。一個要說話的人,不能再用自己的喉舌訴諸它所需要的聽眾,不能再創辦報紙和雜誌,以及不再能在和公眾通訊工具享有同樣威信的小冊子中來表達他的思想了。新聞自由委員會並一致認為,“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傳遞信息。我們是公共的傳遞者。新聞自由賦予了這個目的--隻是這個目的。新聞自由不可能是不讓人民知道的一種特許;並且總是在我們後退和妄自尊大地辦報紙時,我們才會使人民得不到應有的消息。”代之而起的“社會責任理論”對人類的理性和觀點的自我修正功效持懷疑態度,強調自由與責任相伴而生,對自由主義傳媒理論進行修正和發展。“社會責任理論”第2條要求:“新聞媒介應當成為‘交流評論和批評的論壇’。”第3條要求:“媒介要描繪出‘社會各個成員的典型畫圖’。”在這些要求中都滲透著“平衡”的理念,認為媒體應該視自己為公共討論的共同載體,試著呈現所有的觀點,而不僅僅是出版者或操作者認可的那些,應該仔細確認所有的新聞來源。
19世紀“新聞自由觀”成為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傳播思想,在反對普魯士政府的新書報檢查製度,為新聞自由申辯時,馬克思指出:“新聞出版就是人類自由的實現”,“沒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恩格斯曾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每個人都可以不經國家事先許可自由無阻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明確了言論自由是一種屬於人民的權利。
其次是基本法的確立。到18世紀後期,各國基本法都將自由主義理論奉為圭臬,並以憲法條文的形式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在1776年托馬斯·傑斐遜、本傑明·富蘭克林等參與起草的《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被奉為不言而喻的真理中滲透了強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全世界範圍內為人傳誦。18世紀的歐洲,法國是啟蒙運動的中心,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再加之“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啟蒙運動思想影響和美國獨立戰爭的推動,《人權宣言》於同年8月26日頒布,其中第11條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憲法第一修正案成為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石和法律根源,對出版自由合法地位的確立,使得“平衡原則”的實踐有了法律依據。
自由主義傳媒理論隨著發展遭到了批判,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報刊的控製權已經掌握在越來越少的一些人手裏。一個要說話的人,不能再用自己的喉舌訴諸它所需要的聽眾,不能再創辦報紙和雜誌,以及不再能在和公眾通訊工具享有同樣威信的小冊子中來表達他的思想了。新聞自由委員會並一致認為,“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傳遞信息。我們是公共的傳遞者。新聞自由賦予了這個目的--隻是這個目的。新聞自由不可能是不讓人民知道的一種特許;並且總是在我們後退和妄自尊大地辦報紙時,我們才會使人民得不到應有的消息。”代之而起的“社會責任理論”對人類的理性和觀點的自我修正功效持懷疑態度,強調自由與責任相伴而生,對自由主義傳媒理論進行修正和發展。“社會責任理論”第2條要求:“新聞媒介應當成為‘交流評論和批評的論壇’。”第3條要求:“媒介要描繪出‘社會各個成員的典型畫圖’。”在這些要求中都滲透著“平衡”的理念,認為媒體應該視自己為公共討論的共同載體,試著呈現所有的觀點,而不僅僅是出版者或操作者認可的那些,應該仔細確認所有的新聞來源。
19世紀“新聞自由觀”成為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傳播思想,在反對普魯士政府的新書報檢查製度,為新聞自由申辯時,馬克思指出:“新聞出版就是人類自由的實現”,“沒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恩格斯曾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每個人都可以不經國家事先許可自由無阻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明確了言論自由是一種屬於人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