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二)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四)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係統,實現與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係統。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製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製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麵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麵談溝通。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麵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二)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四)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係統,實現與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係統。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製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製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麵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麵談溝通。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麵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