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案件引發了筆者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推定力等相關問題的思考。
二、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力
所謂不動產登記即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事項記載於國家不動產物權登記簿的事實。此種登記的目的在於使一般社會成員能夠識別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但這種不動產權利歸屬的登記及顯示並不能終局地解決權利歸屬問題,它不是一種事實的推定,而是屬於權利的推定。
(一)權利推定的含義
大陸法係各國民法典一般均規定了權利推定的內容。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其一,占有之權利推定;其二,不動產登記簿之權利推定。權利推定的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不動產依其登記簿、動產依其占有而有權利之推定力。”
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法國民法典》第1349條規定:“推定係指法律或司法官依已知之事實推斷未知之事實所得的結果。”以有無法律依據為標準,推定可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推定。事實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對稱,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隻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又可分為可反駁的推定及不可反駁的推定。相較於可反駁的推定而言,不可反駁的推定沒有證明或證明責任後果,它事實上就是直接導致實體法律後果的規範。從這個角度而言,不可反駁的推定的作用類似於法律上的“擬製”。
權利推定屬於可反駁的法律推定的一種。它以某種前提特征(占有、登記)為依據,推定一個權利的存在與否。值得注意的是,權利推定的對象僅僅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在當下是否存在,而對這種權利是以何種方式獲得的或該種法律關係是如何產生的則概所不問。這也正體現了權利推定的最終目的,即通過法律途徑,對物權的外觀進行法律上的確定。隻要認為交易對象有法定權利外觀,法律擔保它通常為真實權利,交易者無須再勞心費神辨別權利真偽,交易成本也就隨之降低。
(二)權利推定的性質和功能
推定是一種抽象於一般生活經驗的立法技術,故而具有很強的經驗判斷成分。法律之所以不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進行無限製的合法性追溯,而是將結論建立在一種蓋然性的判斷上,其原因無外乎人類根本沒有能力去發現事實的真相或者這種對真相的追求既不經濟也無必要。在此種情況下,推定便具備了其發揮作用的機會。
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隻是權利變動後(產生或消滅)的客觀狀態,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隻能是對權利現狀的一種陳述。隻要證明權利產生或消滅了,權利存在與否自然就得到證明。但是,要讓當事人去證明自己對某物享有物權往往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如日常生活中,我們在購買一般生活用品後,常常並不會獲得相應的權利憑證。即便獲得了,也很少將其謹慎地進行保存。
以上案件引發了筆者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推定力等相關問題的思考。
二、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力
所謂不動產登記即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事項記載於國家不動產物權登記簿的事實。此種登記的目的在於使一般社會成員能夠識別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但這種不動產權利歸屬的登記及顯示並不能終局地解決權利歸屬問題,它不是一種事實的推定,而是屬於權利的推定。
(一)權利推定的含義
大陸法係各國民法典一般均規定了權利推定的內容。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其一,占有之權利推定;其二,不動產登記簿之權利推定。權利推定的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不動產依其登記簿、動產依其占有而有權利之推定力。”
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法國民法典》第1349條規定:“推定係指法律或司法官依已知之事實推斷未知之事實所得的結果。”以有無法律依據為標準,推定可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推定。事實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對稱,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隻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又可分為可反駁的推定及不可反駁的推定。相較於可反駁的推定而言,不可反駁的推定沒有證明或證明責任後果,它事實上就是直接導致實體法律後果的規範。從這個角度而言,不可反駁的推定的作用類似於法律上的“擬製”。
權利推定屬於可反駁的法律推定的一種。它以某種前提特征(占有、登記)為依據,推定一個權利的存在與否。值得注意的是,權利推定的對象僅僅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在當下是否存在,而對這種權利是以何種方式獲得的或該種法律關係是如何產生的則概所不問。這也正體現了權利推定的最終目的,即通過法律途徑,對物權的外觀進行法律上的確定。隻要認為交易對象有法定權利外觀,法律擔保它通常為真實權利,交易者無須再勞心費神辨別權利真偽,交易成本也就隨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