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稅負擔是按剛才所描寫的狀態在公民之間加以分配,調節公眾課稅的定律和那個價格定律(在不受國家統製的市場上的自由交換條件之下)之間就會出現很顯著的差異,當所有的人希望取得私人產業所生產或提供出售的財物時,那個價格定律就是調節他們所必須擔負的負擔的。作為對國家所提供的服務的報酬,或者作為抵償這些服務的費用的捐獻,每個人都盡其力之所及提供最大限度,提供全部等值。反之,在自由交換中,(近似的)最大限度僅由邊際買主來付,其他購買者都占到了便宜,因為價格是為所有的人確定的,誰也用不著支付比邊際買主的等值更多,縱使他自己的估價可能高得多。因此,國家就更加徹底地來利用每個人的購買力,特別是較富有的公民的購買力。他不容許富人按窮人的標準來納稅,而堅持對每個人的課稅要完全符合於他個人所估計的、國家服務對他所具有的價值的尺度。由此推出一般作為集體估價定律的國民經濟估價的特殊定律。在一切自給經濟中,同等數量的財物具有同等的價值。一批財物的相同單件、相同部分或相同單位,對其所有人也具有相同的價值。這個定律也適用於一切自由經濟,以及它所建立的經濟組織。相同的財物在同一市場上具有相同的價格,相同的交換價值。但是就國民經濟組織說,以及一般地就一切集體經濟——它們把幾乎並非獨立的經濟附屬體聯合在一起來實現特殊目的——說,就不同了。這裏屬於各個經濟附屬體的、要從中抽稅的財物,是作為不同的財物來估價的——相同的稅具有不同的價值,相同的價值用不同的稅來表示。政府方麵對個別財富與收入所作的估價,恰好和為賦稅目的而作的個別程度的估價相一致;政府對每個人的財產所作的估計恰好和他本人對它所作的估計一樣,而迄今集體經濟還跟自給經濟不同。直到政府終於動用稅款的時候,它才按照普通定律來辦事;直到那時,這些金額才終於在價值上變成相等,而每當政府必須征收它們的時候,是把它們估價成不相等的。可見,不僅課稅要倚靠估價,而且在課稅中還直接表現出一種特殊的估價;就公共經濟的需要而言,它對每件財物是這樣估價的:在一個人的財富中和這件財物在一起的其他財物的數量愈大,或用這件財物來滿足的私人需要愈是有限,對這件財物便按愈低的數字來估計。換句話說,賦稅理論,就其經濟根據而言,不是屬於價值理論的應用,而是屬於價值理論本身。在課稅的時候,同平常經濟生活的一般定律相反,政府按照那些被課稅的人的個人景況對財產作不同的估計;從經濟上說,這一事實無疑地具有有益的結果。它容許把較窮的階級的負擔定在較低的數字,它容許較充分地利。在我看來,紮克斯從正確的命題——隻有那些效用勝過財物所包含的勞動負擔的財物才應當加以生產——出發,而他所得出的結論,卻有點走極端了。他說:“如果和所討論的需要相聯係的unlust(冷淡)(也就是,源於未得到滿足的需要的冷淡),小於對勞動負擔的冷淡,那對財物的欲望就變成消極的了。需要本身也就不再為人所感覺了。”隻有在欲望是“積極的”的範圍內,預期的產品才獲得意想中的價值。象我所說過的,我覺得這是走極端了。在考慮一件東西究竟應當製造還是不應當製造的時候,要把來自預期效用的價值當作沒有減少的價值來估計;同時,要把預期的辛苦當作單濁的事物來權衡。如果我很鳳但又太懶而不想去工作,那我還是繼續感覺饑餓,並因此按照我的饑餓的尺度來估計食物的價值,但是很可能,這種價值的表現還不足
用較富有階級的負擔賦稅的能力;這樣它就把賦稅安排得對私人需要的滿足隻引起最小的損害。要是國家不這樣做,要是它對每一個公民課征同等的捐獻,象人頭稅等,那它就要使較窮的階級遭受窮困,這是決不能用那種較富有階級因而有可能在奢侈上擴大縱欲來補償的。甚至可能想望,同樣原則應該適用於自由經濟生活;那裏每個人也應該按照他的購買力的大小來付款。這樣也許可以達到滿足的一律平等。如果每個人不得不依照他擁有較多的財力而付較貴的價格,那富有就下會帶來好處,貧窮也不會帶來因難,最後所有的人都會得到同樣的滿足。用不著說,隻要我們的經濟還是自由的經濟,情況就下會是這樣。因為隻要情況是這樣,每個人就都要爭取盡可能便宜的購買,賣主和買主就要以同樣精神相見,因為賣主把價格上的微小抬高作為給予出價的買主以優先權的條件,而絲毫不堅持使價格的客觀數額適應於買主的主觀購買力。正是因為自由經濟的這個定律同那種經濟的自由是那麼完全統一,於是責備這個定律對需要的滿足的分配直接帶有無可懷疑的有害效果,是沒有用處的。為了判斷得恰當,人們無論如何必須同樣考慮經濟自由——或者,換一種說法,私人經濟與私有財產——對所有其他經濟關係,特別是關於生產收益的形成的效果。也可能很對,私有財產引起了需要的滿足的巨大不平等,然而,即使對於在一般分配中隻獲得最小份額的那些人來說,它卻仍然保證了總的需要的滿足的巨大增加,理由在於它容許並帶來生產收益的巨大增加。這裏也許可以為下述值得注意的現象,即同一個社會應該同時包容象自由經濟和集體經濟兩種這樣分歧的組織,找出一個理由。在前者,它之不同於價值的自然尺度的在於它過高估計保自供富有者取得的財物;而在後者,它之不同於那種尺度的在於,就公共經濟而言,它把為富有者所擁有的全部財物都定在較低的數字。在前者,社會受不損害富有者的定律的支配,隻有在他們參加互相競爭的時候例外;而在後者,它製定了一項把富有者的購買力利用到十分無限製的程度的法律。在前者它偏擔滿足的不平等分配;而在後者,它有助於使它們平等化。這種深刻的分歧隻能解釋為這兩種組織服務於不同的目的——在這兩種目的中私人自由要求不同的範圍。要不離開價值理論的領域,轉入到經濟公平與經濟理論的廣闊領域,我們就不能查明這條思想線索。由於辦法有限,對於估價賴以發生的社會組織的說明,是價值理論所不能處理的任務。和這種任務不相稱的還不僅是價值理論;隻有除純經濟的事實以外還考慮到其他事實的社會理論才能適當地承擔這種任務。現在,在臨結束的時候,倘若還有一件事情較其他任何事情我更想要著重加以重複的,那就是從頭到尾貫串這本書,以及在這本書的每一部分都支配著我的那個意圖,這個意圖,用最有意義的文字說,就是經驗的。也許我可以希望自然價值以及共產主義的烏托邦國家的假想——無疑地是非經驗的——並沒有幹擾我達到這個目的。就我對我自己這本書所能作的判斷而言,無論什麼地方我都沒有指出過經濟生活的現實性中任何外來的非經驗的力量。我所唯一下受拘束的隻是不去考慮那些其活動是無可懷疑的事實:估價的實際缺陷,我們經濟的個人主義,以及最後,財富的不平等。然而同時無論如何我也並未忘記指出,在那些方麵,上述情況勢必引起私人經濟中的價值以及國家經濟中的價值要偏離自然標準的方向。我希裏我的論述不至因此而變得不真實,雖然我很清楚地知道它勢必是有缺點的。但是,單是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