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其清算工作組織實施問題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工商企字〔1997〕第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地區來函、來電詢問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後,其債權債務清算由誰組織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該條的有關主管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責令公司關閉的部門或機關,不包括公司登記機關。因此,公司登記機關不負責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