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類精神損害賠償的要點是:第一,賠償義務機關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第二,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一般認為,受害人侵權重傷、殘疾、死亡,以及出現精神障礙、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嚴重後果。第三,賠償方式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影響其他的包括喪失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侵犯財產權的賠償金的給付,也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規定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第三十六條 【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彙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相關法條:民訴、行訴司法賠償解釋第12條】
[11br2br83 08br2br99 07br2br90 03br2br69 02br4br九2]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製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相關法條:國賠解釋第2條 民訴、行訴司法賠償解釋第1條】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製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2.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類精神損害賠償的要點是:第一,賠償義務機關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第二,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一般認為,受害人侵權重傷、殘疾、死亡,以及出現精神障礙、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嚴重後果。第三,賠償方式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影響其他的包括喪失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侵犯財產權的賠償金的給付,也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規定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第三十六條 【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彙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相關法條:民訴、行訴司法賠償解釋第12條】
[11br2br83 08br2br99 07br2br90 03br2br69 02br4br九2]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製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相關法條:國賠解釋第2條 民訴、行訴司法賠償解釋第1條】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製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