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2年修訂)實施前的違法記分和事故是否作為降級的依據?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施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記分和交通事故,不作為降級的依據。隻有201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的記分、事故和審驗記錄,才作為降級的依據。

5.對超速行駛違法行為如何記分?

答: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的規定,超速駕駛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超速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超速是一次記3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6.對大中型客貨車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記分是怎麼規定的?

答:關於超速違法行為,一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九)項);二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五)、(六)項);三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一次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第(二)項)。

關於超員,一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五)項);二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三)項);三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第(一)項)。

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2年修訂)實施前的違法記分和事故是否作為降級的依據?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施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記分和交通事故,不作為降級的依據。隻有201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的記分、事故和審驗記錄,才作為降級的依據。

5.對超速行駛違法行為如何記分?

答: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的規定,超速駕駛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超速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超速是一次記3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6.對大中型客貨車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記分是怎麼規定的?

答:關於超速違法行為,一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九)項);二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五)、(六)項);三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一次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第(二)項)。

關於超員,一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五)項);二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三)項);三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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