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期間是民事流轉正常進行的一個重要因素,依據期間,民事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和穩定,並最終實現當事人的民事需求。期間也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根據。期間廣泛存在於各種民事活動中,根據其性質、產生根據、用途等不同,可作如下分類:
(1)法定期間和意定期間。法定期間,又分為強製性期間和任意性期間。前者是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的法定期間,後者則是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的法定期間。意定期間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期間。
(2)一般期間和特殊期間。一般期間是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期間。特殊期間是有關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期間。
由於期間在民事活動中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民法通則》第154條和第155條對期間的計算方法作了統一規定。
法律規定的期間一律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按日曆連續計算的,一個月以30天計算,不論月大月小;一年均以365天計算,不分平年閏年。凡規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的小時即時開始計算。規定按日、月或者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予以計算,而從次日零時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結束後的次日(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24點,規定有業務時間的,則自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如無特別說明,均包括本數在內,而所稱“不滿”、“超過”、“以外”、“以後”等,均不包括本數。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8、199條
第一百五十五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應用提示
本條是關於施行時間的規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對於施行以前的行為,本法並不適用,換言之,本法也遵循著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民通意見》規定:“1987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6條
在社會生活中,期間是民事流轉正常進行的一個重要因素,依據期間,民事法律關係得以明確和穩定,並最終實現當事人的民事需求。期間也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根據。期間廣泛存在於各種民事活動中,根據其性質、產生根據、用途等不同,可作如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