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關係到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謂平等主體,就是作為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不論是全民、集體所有製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這就是說,無論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還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均沒有高低之分。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單位,一方是小單位,而使民事權利能力不平等。這家企業的作法嚴重侵害了黃某的合法利益,黃某有權利要求這家企業妥善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三條【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應用提示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決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則是平等原則。
理解平等原則的具體含義應注意: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現實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行政上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組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彼此地位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在民事領域內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應是對等的。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可以無償的以外,均應支付一定的對價。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法院對任何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護,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私人企業。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損害他人的利益,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解讀
案例2 一方當事人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是否合法?
某小區物業管理處未與業主商量,就以水費虧本為理由,擅自將執行幾年的“抄表到戶、計量向用戶收費”改為隻抄單元總表,並強製要求居民輪流收費,否則就停止供水。業主對這種擅自更改水費收取方式的行為感到極其不滿,對此要求物業管理處改正,但是物業公司對此置之不理。後來,物業管理處竟以業主所居住的樓道沒有交齊水費為由,停止供水。業主對物業管理處的行為忍無可忍,隻好將其告上法庭。
當事人參與法律關係時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淩駕或優越於另一方的法律地位。這也決定了當事人必須平等協商,不得對另一方發出強製性命令或指示。從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來考察本案,可以發現本案事實中,有很多違反平等原則之處。物業公司擅自將傳統的抄戶表計量收費改為業主代收並平攤差額部分水費的方式,缺少了一個平等磋商過程,而隻是采用命令的方式。物業管理處要求業主互相抄表,承擔總表和用戶表的差額,實行居民集中交費的方式,屬於本應由供水企業自己履行的義務強加給對方履行,將自己單方意誌強加於另一方,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物業管理處憑借自己的行業壟斷地位,在業主未按照其單方命令操作時,停止供水,侵犯了業主的合法利益。因此,物業管理處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平等原則,應該恢複供水並賠償業主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並且繼續實行“抄表到戶、計量收費”的收費方式。
這個問題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關係到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謂平等主體,就是作為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不論是全民、集體所有製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這就是說,無論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還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均沒有高低之分。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單位,一方是小單位,而使民事權利能力不平等。這家企業的作法嚴重侵害了黃某的合法利益,黃某有權利要求這家企業妥善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三條【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應用提示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決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則是平等原則。
理解平等原則的具體含義應注意: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現實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行政上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組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彼此地位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在民事領域內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應是對等的。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可以無償的以外,均應支付一定的對價。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法院對任何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護,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私人企業。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損害他人的利益,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解讀
案例2 一方當事人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是否合法?
某小區物業管理處未與業主商量,就以水費虧本為理由,擅自將執行幾年的“抄表到戶、計量向用戶收費”改為隻抄單元總表,並強製要求居民輪流收費,否則就停止供水。業主對這種擅自更改水費收取方式的行為感到極其不滿,對此要求物業管理處改正,但是物業公司對此置之不理。後來,物業管理處竟以業主所居住的樓道沒有交齊水費為由,停止供水。業主對物業管理處的行為忍無可忍,隻好將其告上法庭。
當事人參與法律關係時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淩駕或優越於另一方的法律地位。這也決定了當事人必須平等協商,不得對另一方發出強製性命令或指示。從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來考察本案,可以發現本案事實中,有很多違反平等原則之處。物業公司擅自將傳統的抄戶表計量收費改為業主代收並平攤差額部分水費的方式,缺少了一個平等磋商過程,而隻是采用命令的方式。物業管理處要求業主互相抄表,承擔總表和用戶表的差額,實行居民集中交費的方式,屬於本應由供水企業自己履行的義務強加給對方履行,將自己單方意誌強加於另一方,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物業管理處憑借自己的行業壟斷地位,在業主未按照其單方命令操作時,停止供水,侵犯了業主的合法利益。因此,物業管理處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平等原則,應該恢複供水並賠償業主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並且繼續實行“抄表到戶、計量收費”的收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