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準則相比較,新規則(2011)拓寬了原簡易方法的使用範圍,並引入絕對在險價值的方法測量風險。在新規則(2011)頒布之後,大多數的基金公司將原來的簡易方法轉換到在險價值的方法。
在我國,基金公司可以根據資產組合的投資策略及其風險特征,選擇使用何種方法測量風險。目前,我國基金中使用的金融衍生品結構相對比較簡單,基金的頭寸多數為股票、債券或是貨幣市場工具等,因而可以考慮從簡單方法開始。
但是,雖然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種類有限,我國政府正考慮推出一係列新的金融衍生品。隨著衍生品種類的增加,結構的複雜化,僅僅使用簡單方法是不足的,而適時采用絕對或相對的高級方法,能夠更好地監控基金的風險。此外,相對於歐洲基金,我國的投資基金換手率較高,因而在參數上,可以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作出調整。
二、雙層麵的監管理念,獨立的風險監管部門
基金行業的經營模式和風險結構區別於銀行機構:基金公司與基金的投資者同時麵臨各種風險。Ba Fin遵從雙層麵的監管理念,它要求投資基金和基金公司及其服務性機構同時從兩個層麵上識別風險並定期做壓力測試。
此外,Ba Fin特別明確了風險控製部門的獨立性,用以保證監管的有效性:要求各基金公司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的、具有風險控製職能的部門,其級別和職能要獨立於基金管理等營運部門,不允許基金管理部門自己承擔測量、控製風險的任務。
風險控製部門要監管基金管理部門,保證其遵守風險臨界值的要求。以德意誌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控製部門的職責為例,它在組織上平行獨立於基金管理等其他部門,承擔了對前台部門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監控的職能,並在其違規的情況下,有向監管部門彙報的職責。
三、限製交易對家風險,實行多維壓力測試
在櫃台交易中,交易一方由於麵臨違約風險而不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其償付義務的風險,被定義為交易對家風險。雷曼兄弟、貝爾斯登等金融機構的倒閉,都是源於交易對家風險。在基金投資過程中,由於使用櫃台交易衍生品,使基金不僅麵臨市場風險、發行者風險,同樣也麵臨交易對家風險。新規則(2011)規定,交易對家風險不得超過5%。
2011年3月,我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從原則、機製、方法、流程等方麵做了規定,力圖與國際規範接軌。而在基金管理的壓力測試方麵,我們同樣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一方麵,要求獨立於具體資產組合,設計有可能發生的壓力測試情景;另一方麵,通過逆向壓力測試,有目的地尋找該資產組合真正麵臨的風險情景,並估計這些極端情形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以便及時地對未來有可能產生的巨大風險作出防禦。
與德國相比較,我國基金行業的金融風險監管仍舊比較滯後。雖然從2006年至2008年,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係列關於證券公司風險指標控製的管理辦法,但大多基於宏觀層麵,沒有對基金業務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規定。在整個行業對金融風險監管的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我國可以借鑒歐洲的先進經驗與準則,製定行業風險測量的技術標準,發展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方案。
與原準則相比較,新規則(2011)拓寬了原簡易方法的使用範圍,並引入絕對在險價值的方法測量風險。在新規則(2011)頒布之後,大多數的基金公司將原來的簡易方法轉換到在險價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