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1 / 2)

我國《刑法》並沒有將李某和劉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因此,李某和劉某不應受刑法的懲罰。本案中,李某和劉某在公園裏公開發生性關係,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犯了人民的道德情感和善良的社會風俗。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聚眾淫亂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罪名,但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並不符合這些罪的構成條件,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處罰。當然,對李某和劉某可以給予治安處罰。

第四條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案例解讀

案例3 馬某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是否恰當?

馬某係廣西南寧人,原居住在農村,整天遊手好閑,作惡多端:2000年11月,一星期內連續竄至某飼料公司偷得價值共計3000元的飼料20包;2001年1月某一天搶奪了一輛價值1000元的電動自行車;9月的某天以賣銀元為名在一個村裏詐騙了5000元。事發後,馬某依法被逮捕並被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馬某死刑立即執行。

依據我國《刑法》,馬某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和詐騙罪。但最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即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死刑是所有刑罰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罰,隻有在罪行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予以適用。

本案中,馬某實施了盜竊、搶奪和詐騙行為並均已經構成犯罪,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馬某的行為侵犯的對象主要是財產,而不是人身,在數量上也沒有達到特別巨大,其罪行也不是極其嚴重,法院最終判處馬某死刑立即執行,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甚至有違法判決之嫌。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應用提示

本條是關於屬地管轄權的規定。在刑法適用空間效力的各原則中,屬地原則是基礎。注意,《刑法》第11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解決途徑以及第90條民族自治地方製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就是本條第1款中“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實例。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國《刑法》並沒有將李某和劉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因此,李某和劉某不應受刑法的懲罰。本案中,李某和劉某在公園裏公開發生性關係,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犯了人民的道德情感和善良的社會風俗。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聚眾淫亂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罪名,但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並不符合這些罪的構成條件,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處罰。當然,對李某和劉某可以給予治安處罰。

第四條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案例解讀

案例3 馬某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是否恰當?

馬某係廣西南寧人,原居住在農村,整天遊手好閑,作惡多端:2000年11月,一星期內連續竄至某飼料公司偷得價值共計3000元的飼料20包;2001年1月某一天搶奪了一輛價值1000元的電動自行車;9月的某天以賣銀元為名在一個村裏詐騙了5000元。事發後,馬某依法被逮捕並被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馬某死刑立即執行。

依據我國《刑法》,馬某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和詐騙罪。但最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即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死刑是所有刑罰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罰,隻有在罪行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予以適用。

本案中,馬某實施了盜竊、搶奪和詐騙行為並均已經構成犯罪,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馬某的行為侵犯的對象主要是財產,而不是人身,在數量上也沒有達到特別巨大,其罪行也不是極其嚴重,法院最終判處馬某死刑立即執行,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甚至有違法判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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