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提示

國家安全機關可否行使偵查權?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相關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4條、第6條;《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10-11條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應用提示

審判權、檢察權的內涵各是什麼?

審判權通常是指法院依法審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並作出裁判的權力。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通過審理來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是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即審判權體現在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上。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條的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在我國,檢察權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實行法律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具體體現在: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負責偵查;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案例解讀

案例2 新聞媒體能否幹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群眾舉報,得知某廠廠長趙某於2003年8月至2004年2月期間利用職權貪汙公款9萬餘元。經過調查取證,檢察院認為趙某已經構成貪汙罪,依法逮捕了趙某。在檢察院對趙某行賄、受賄等重大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時,某報社記者吳某以調查為名,硬要查閱檢察院辦理該案的檔案,被檢察院拒絕後無理地說: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沒有規定不讓記者看檢察院的檔案材料,並讓檢察院拿出不讓記者看材料的具體規定,並以在報上發表文章相威脅。此外,吳某還對被告人及其家屬等人說,趙某的案子辦錯了,我會幫助你們把這個案子翻過來。趙某遂借機找檢舉過他的人進行威脅,統一口徑。吳某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幹擾了檢察機關辦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檢察院、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隻服從事實和法律,除此之外,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具體來說,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抗訴等;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獨立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種罪、是否應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本案中,檢察機關對趙某貪汙、行賄等犯罪行為的偵查以及對趙某實施逮捕均屬依法行使檢察權的行為,因而依法不受包括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等在內的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吳某無理幹涉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是對檢察院的刑事司法活動的粗暴幹擾,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應不畏輿論的威脅,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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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可否行使偵查權?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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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4條、第6條;《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10-11條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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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檢察權的內涵各是什麼?

審判權通常是指法院依法審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並作出裁判的權力。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通過審理來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是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即審判權體現在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上。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條的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在我國,檢察權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實行法律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具體體現在: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負責偵查;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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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新聞媒體能否幹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群眾舉報,得知某廠廠長趙某於2003年8月至2004年2月期間利用職權貪汙公款9萬餘元。經過調查取證,檢察院認為趙某已經構成貪汙罪,依法逮捕了趙某。在檢察院對趙某行賄、受賄等重大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時,某報社記者吳某以調查為名,硬要查閱檢察院辦理該案的檔案,被檢察院拒絕後無理地說: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沒有規定不讓記者看檢察院的檔案材料,並讓檢察院拿出不讓記者看材料的具體規定,並以在報上發表文章相威脅。此外,吳某還對被告人及其家屬等人說,趙某的案子辦錯了,我會幫助你們把這個案子翻過來。趙某遂借機找檢舉過他的人進行威脅,統一口徑。吳某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幹擾了檢察機關辦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檢察院、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隻服從事實和法律,除此之外,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具體來說,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抗訴等;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獨立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種罪、是否應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本案中,檢察機關對趙某貪汙、行賄等犯罪行為的偵查以及對趙某實施逮捕均屬依法行使檢察權的行為,因而依法不受包括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等在內的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吳某無理幹涉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是對檢察院的刑事司法活動的粗暴幹擾,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應不畏輿論的威脅,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