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專門用語的含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滅火係統、消火栓係統、防煙排煙係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七十四條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應用提示
本條是關於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修訂後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修訂後的消防法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5月1日,即從2009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對於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