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這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投保人來說,其應當履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並依此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險人享有獲得財產保險賠償或者人身保險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對於保險人來說,其對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屬於財產保險的,負責進行損失的補償,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屬於人身保險的,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對被保險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解讀
案例1 是保險合同關係,還是非法借貸關係?
2005年10月,某保險公司與某機械廠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規定,保險公司為某機械廠的300名職工分別辦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其中約定:一、機械廠以保險儲金形式支付保險費;二、保險公司以固定的賠付率對機械廠承擔責任,並在機械廠向其交足保險儲金時,保險公司現行給付機械廠一定賠付率的賠款,協議期滿時,保險公司將保險儲金及未賠付的款項一並返還機械廠;三、保險單與本協議不符時以協議為準。
協議簽訂後,機械廠按約定向保險公司辦理了300名職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保險公司向機械廠簽發了保險單,其具體內容為:投保人為機械廠,被保險人總數為300人,每人保險費1000元,投保人以保險金的形式一次交付3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以固定的賠付率對機械廠承擔責任,該固定賠付率按所交保險儲金的15%確定,即保險賠款總計為4.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機械廠按約定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7.5萬元。一年協議期滿,機械廠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儲金及剩餘賠付率的款項一並返還遭拒,遂引發訴訟。機械廠認為,依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予以返還上述款項。保險公司則認為,上述約定不是保險合同,僅同意返還保險儲金減去已支付的賠款的差額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與機械廠之間確定的不是保險合同關係,而是非法借貸關係,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將機械廠支付的30萬元減去現行支付的7.5萬元共計22.5萬元返還給機械廠。
《保險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和機械廠約定保險公司以固定的賠付率對機械廠承擔責任,且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就約定了賠償金的數額,這明顯與《保險法》的規定相違背,不符合保險的構成要件。加之投保人機械廠對其職工的家庭財產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與機械廠直接建立的不是保險法律關係。事實上,保險公司與機械廠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借貸關係。它們之間簽訂協議的核心內容是:機械廠支付給保險公司一筆資金,合同期滿時,保險公司除返還機械廠該筆資金外,還按固定賠付率向機械廠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複》(法複〔1996〕16號)指出:“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來確定合同的性質。”因此,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應認定機械廠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行為是一種借貸行為,由於雙方均為企業,該借貸行為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判令保險公司將“儲金”返還給機械廠,對機械廠已經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賠款”予以扣除。
按照本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這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投保人來說,其應當履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並依此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險人享有獲得財產保險賠償或者人身保險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對於保險人來說,其對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屬於財產保險的,負責進行損失的補償,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屬於人身保險的,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對被保險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解讀
案例1 是保險合同關係,還是非法借貸關係?
2005年10月,某保險公司與某機械廠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規定,保險公司為某機械廠的300名職工分別辦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其中約定:一、機械廠以保險儲金形式支付保險費;二、保險公司以固定的賠付率對機械廠承擔責任,並在機械廠向其交足保險儲金時,保險公司現行給付機械廠一定賠付率的賠款,協議期滿時,保險公司將保險儲金及未賠付的款項一並返還機械廠;三、保險單與本協議不符時以協議為準。
協議簽訂後,機械廠按約定向保險公司辦理了300名職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保險公司向機械廠簽發了保險單,其具體內容為:投保人為機械廠,被保險人總數為300人,每人保險費1000元,投保人以保險金的形式一次交付3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以固定的賠付率對機械廠承擔責任,該固定賠付率按所交保險儲金的15%確定,即保險賠款總計為4.5萬元。保險合同簽訂時,機械廠按約定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7.5萬元。一年協議期滿,機械廠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儲金及剩餘賠付率的款項一並返還遭拒,遂引發訴訟。機械廠認為,依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予以返還上述款項。保險公司則認為,上述約定不是保險合同,僅同意返還保險儲金減去已支付的賠款的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