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離婚後又同居的男女雙方相互之間有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解答】《婚姻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35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離婚後,又私自同居沒有辦理複婚登記的,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當然倘若同居的一方對另一方照顧較多,可以分給其適當的遺產。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繼承死者遺產?
【法律解答】《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6.離婚後又同居的男女雙方相互之間有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