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1 / 2)

6問:刑法對地域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中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本條第2款是有關我國擬製領土的規定,這裏的船舶與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軍用的。對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刑法》沒有作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7問: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是否適用我國刑法?

答: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這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取得我國國籍的具有外國血統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國而沒有取得外國國籍的華僑和臨時出國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刑法第93條規定的人員,軍人的範圍可以適用刑法第450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都適用本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受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製。

8問:刑法對外國人的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本條是關於保護管轄權的規定。本條中的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人。適用本條的保護管轄原則,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主體必須是外國人。(2)行為地必須是我國領域外,且必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3)該犯罪行為的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必須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法定刑。(4)行為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犯罪地的法律與我國刑法均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

9問:什麼是普遍管轄原則?

答: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全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是何國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對其均具有管轄權,這是為適應同國際犯罪作鬥爭的需要而製定的。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國際犯罪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犯罪等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適用普遍管轄的前提是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懲處國際罪行的國際公約,我國刑法也將相關行為規定為犯罪,且罪犯在我國領域內出現。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6問:刑法對地域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中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本條第2款是有關我國擬製領土的規定,這裏的船舶與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軍用的。對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刑法》沒有作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