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9 消費者發現短斤少兩,應該怎麼辦?

2006年8月16日,王某某下班後順便去農貿市場買魚,在其中一個賣魚攤位前挑選了兩條草魚。賣主將魚放在台秤上一放,說:“5斤3兩,7塊錢一斤,共37塊1毛,收你37塊得了。”王某某付款後拿著魚往回走,剛好在農貿市場門口碰到妻子,說家裏來客人了,要多買些菜。妻子接過魚用手掂了掂,說絕對沒有5斤多,肯定被人宰了,便到農貿市場的公平秤處一稱,隻有4斤8兩。於是又回到剛剛買魚的攤位,要求重新再稱。誰知,該攤主粗暴的說:“稱什麼稱,剛才稱的時候你沒看嗎?別在這裏擋我的生意。”兩人無奈,隻好找到市場的工商管理人員請求處理。王某某兩人帶著工商管理人員來到該攤位,把魚往台秤上一放,秤上顯示出仍是5 斤3兩,工商管理人員懷疑秤有問題,便對秤進行仔細檢查,結果發現該秤秤盤底下吸附著一塊磁鐵。工商管理人員收繳了該攤主的台秤,讓攤主賠償了王某某的損失,並對攤主處以罰款。

消費者享有法定的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計量正確、誠實不欺。經營者若銷售數量不足的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在本案中,攤主用動用了手腳的台秤與本案的消費者王某某進行交易,4斤8兩被當作5斤3兩來賣,使王某某蒙受損失,這種交易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在王某某的妻子發現重量有誤找攤主重新秤時,攤主拒絕。幸好,王某某及時請來工商管理人員查明事實真相,挽回了自己的損失。

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不法分子視法律於不顧而從事不公平的交易,這就要求消費者具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並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與不法經營者進行鬥爭,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使不法經營者受到應有的懲罰,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

案例80 飯店以次充好,提供的服務與價格不符,消費者該怎麼辦?

2005年8月14日,李老太太想起隻有自己一個人在家很沒有意思,也沒有做飯的趣味,便去了一家四川小吃的個體飯店點了一份麵條。店內一個20歲左右的女服務員趁李老太太沒注意,隨手將前一天沒有賣完的剩麵條倒入鍋內,準備煮給李老太太吃。李老太太正好回頭,看到了該名服務員的動作,便說:“我不要昨天的剩麵條,我要今天新打的麵條。”女服務員說:“麵條已經放入鍋內,不要不成。”李老太太便說該飯店以次充好與實際價格不符,是個黑店,雙方由此發生爭執。女服務員見李老太太是一老者,便大聲說“你不吃就給我滾出去”,並將李老太太狠狠地推出門外。

案例79 消費者發現短斤少兩,應該怎麼辦?

2006年8月16日,王某某下班後順便去農貿市場買魚,在其中一個賣魚攤位前挑選了兩條草魚。賣主將魚放在台秤上一放,說:“5斤3兩,7塊錢一斤,共37塊1毛,收你37塊得了。”王某某付款後拿著魚往回走,剛好在農貿市場門口碰到妻子,說家裏來客人了,要多買些菜。妻子接過魚用手掂了掂,說絕對沒有5斤多,肯定被人宰了,便到農貿市場的公平秤處一稱,隻有4斤8兩。於是又回到剛剛買魚的攤位,要求重新再稱。誰知,該攤主粗暴的說:“稱什麼稱,剛才稱的時候你沒看嗎?別在這裏擋我的生意。”兩人無奈,隻好找到市場的工商管理人員請求處理。王某某兩人帶著工商管理人員來到該攤位,把魚往台秤上一放,秤上顯示出仍是5 斤3兩,工商管理人員懷疑秤有問題,便對秤進行仔細檢查,結果發現該秤秤盤底下吸附著一塊磁鐵。工商管理人員收繳了該攤主的台秤,讓攤主賠償了王某某的損失,並對攤主處以罰款。

消費者享有法定的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計量正確、誠實不欺。經營者若銷售數量不足的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在本案中,攤主用動用了手腳的台秤與本案的消費者王某某進行交易,4斤8兩被當作5斤3兩來賣,使王某某蒙受損失,這種交易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在王某某的妻子發現重量有誤找攤主重新秤時,攤主拒絕。幸好,王某某及時請來工商管理人員查明事實真相,挽回了自己的損失。

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不法分子視法律於不顧而從事不公平的交易,這就要求消費者具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並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與不法經營者進行鬥爭,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使不法經營者受到應有的懲罰,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

案例80 飯店以次充好,提供的服務與價格不符,消費者該怎麼辦?

2005年8月14日,李老太太想起隻有自己一個人在家很沒有意思,也沒有做飯的趣味,便去了一家四川小吃的個體飯店點了一份麵條。店內一個20歲左右的女服務員趁李老太太沒注意,隨手將前一天沒有賣完的剩麵條倒入鍋內,準備煮給李老太太吃。李老太太正好回頭,看到了該名服務員的動作,便說:“我不要昨天的剩麵條,我要今天新打的麵條。”女服務員說:“麵條已經放入鍋內,不要不成。”李老太太便說該飯店以次充好與實際價格不符,是個黑店,雙方由此發生爭執。女服務員見李老太太是一老者,便大聲說“你不吃就給我滾出去”,並將李老太太狠狠地推出門外。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其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營者利用以次充好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該案中,該個體飯店以剩麵條代替新鮮麵條,是以次充好的行為,與實際價格不符,而且,該個體飯店的服務員強製交易,不聽取消費者李老太太的意見和監督,並有侵犯人身權的行為,理應受到製裁。因此,李老太太可以向消協投訴,要求該名女服務員賠禮道歉,並要求該飯店賠償精神損失等,同時還可要求飯店提供與實際價格相符的服務。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22條;《產品質量法》第40-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