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在適用範圍和處理程序上均有不同於勞動爭議之處。人事爭議主要包括:(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製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解讀

案例1 家庭雇傭的保姆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李某是華東某省政府機關的公務員,由於工作繁忙,丈夫又長期在外地出差,無暇照顧自己3歲的兒子,於是從當地勞務市場雇請了保姆趙某,月薪900元。一次,趙某在家做飯過程中,高壓鍋突然爆炸,鍋中的熱水和熱氣燙傷了趙某,為此,趙某住院花去一大筆費用。雙方為住院費和以後的生活補償發生了爭執。趙某於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趙某與李某之間的糾紛不是勞動糾紛,不適用勞動法,因而對趙某的請求不予受理。趙某隻好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那麼,請問法院審理該案適用勞動法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隻對自己有權受理的案件作出處理。因此,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要適格。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項進一步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所以,家庭保姆與其雇主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也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本案例中,趙某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為趙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隻存在勞務關係,故該案是民事案件。趙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後支持了趙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不過其判決依據不是《勞動法》,而是《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規。

3.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在適用範圍和處理程序上均有不同於勞動爭議之處。人事爭議主要包括:(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製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解讀

案例1 家庭雇傭的保姆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李某是華東某省政府機關的公務員,由於工作繁忙,丈夫又長期在外地出差,無暇照顧自己3歲的兒子,於是從當地勞務市場雇請了保姆趙某,月薪900元。一次,趙某在家做飯過程中,高壓鍋突然爆炸,鍋中的熱水和熱氣燙傷了趙某,為此,趙某住院花去一大筆費用。雙方為住院費和以後的生活補償發生了爭執。趙某於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趙某與李某之間的糾紛不是勞動糾紛,不適用勞動法,因而對趙某的請求不予受理。趙某隻好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那麼,請問法院審理該案適用勞動法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隻對自己有權受理的案件作出處理。因此,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要適格。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項進一步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所以,家庭保姆與其雇主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也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本案例中,趙某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為趙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隻存在勞務關係,故該案是民事案件。趙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後支持了趙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不過其判決依據不是《勞動法》,而是《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