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製定罰繳分離辦法】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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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授權國務院製定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務院在1997年11月17日以國務院令〔第235號〕公布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規定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製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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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的法律,根據憲法及組織法的規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組織法,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也就是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予以修改,否則即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