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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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村委會組織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第九號主席令,正式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本法的施行日期為1998年11月4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