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應用提示
本條是關於《村委會組織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實踐證明,試行法確定的方向、基本原則和製度是正確的,試行期間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村民自治的實踐經驗,根據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堅持試行法確定的原則和方向,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保障農村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
按照憲法,在農村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實行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重要製度,是人民當家做主的一個重要方麵。廣大農民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農村的民主政治建設搞好了,對整個國家的民主建設必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和農村工作問題關係到建設和改革的全局。就農村來說,經濟文化還比較落後,建設和發展的任務十分突出。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花大力氣加強農村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在農村開展村民自治,可以極大地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促進農村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同時,村是我國農村社會最基層的單位,在農村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加強村民委員會的建設,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的各項製度,改善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對於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在農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具重要意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總結我國基層群眾自治的經驗,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憲法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設立、組成人員的產生辦法、機構設置、主要任務以及與基層人民政府的關係等重要問題,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的原則和方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任務就是以憲法為依據,總結實踐經驗,把憲法的規定具體化。
相關規定
《憲法》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