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魂歸蘇聯(1 / 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毛澤東當選為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當選為副主席,王明當選為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10月5日,中蘇友好協會總會在北京成立,劉少奇當選為會長,王明當選為理事會理事。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舉行第三次會議,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的領導人選。其中,董必武被任命為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彭真、張奚若、王明、彭澤民為副主任。王明還被任命為法製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員。

法製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就是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種法律與法規。剛剛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百廢待興,不僅經濟建設麵臨很多困難,建立新中國法律體係的任務也很繁重,需要製訂的法律很多。婚姻製度是家庭製度的基礎,是整個社會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理應馬上徹底摧毀中國長期封建製度在婚姻關係上強加於人民的枷鎖。因此,迫切需要製定一部新中國的婚姻法,廢除舊中國的婚姻製度,確立新的婚姻製度,堅持婚姻自由,禁止封建包辦買賣婚姻。所以,新中國成立後,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王明和法製委員會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全力以赴地製訂出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舉行了第七次會議。王明代表法製委員會向會議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國共產黨七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

七屆三中全會的主要議題是討論財政經濟工作,製定黨在這個時期的戰略與策略。但七屆三中全會在完成了這一主要議題的同時,還專門就王明的問題做了討論,並在會議的最後一天,通過了《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

《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王明同誌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的錯誤,1949年3月黨中央在第七屆第二次全體會議曾決定王明同誌應寫一個聲明書,提交政治局審閱。當時王明亦曾在全會上口頭表示接受這一決定。但是事實上,王明同誌對於這一決定的執行,一直采取拖延的態度,中間雖經政治局的催促,並於1949年10月23日派劉少奇同誌代表政治局與王明同誌談話,指出王明同誌不尊重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聽了劉少奇同誌同王明同誌談話情形的報告之後,又曾將政治局的決定通知王明同誌,指出:‘王明同誌必須遵守二中全會決定,並按照二中全會上同誌們對王明同誌所作批評的方向及王明同誌在會議上所作願意寫聲明書的口頭表示,從速寫好聲明書交政治局審閱’。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誌寫信給主席說,他對於內戰時期所犯錯誤問題,已在1945年4月20日寫了一封信給六屆七中全會,表示完全接受七中全會1945年4月20日通過的《關於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雖然他在後來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這個決議,但他除表示接受這個決議外,拒絕再有所聲明。他對於抗日時期的錯誤問題,除準備接受中央的結論外,亦拒絕聲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毛澤東當選為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當選為副主席,王明當選為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10月5日,中蘇友好協會總會在北京成立,劉少奇當選為會長,王明當選為理事會理事。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舉行第三次會議,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的領導人選。其中,董必武被任命為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彭真、張奚若、王明、彭澤民為副主任。王明還被任命為法製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員。

法製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就是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種法律與法規。剛剛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百廢待興,不僅經濟建設麵臨很多困難,建立新中國法律體係的任務也很繁重,需要製訂的法律很多。婚姻製度是家庭製度的基礎,是整個社會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理應馬上徹底摧毀中國長期封建製度在婚姻關係上強加於人民的枷鎖。因此,迫切需要製定一部新中國的婚姻法,廢除舊中國的婚姻製度,確立新的婚姻製度,堅持婚姻自由,禁止封建包辦買賣婚姻。所以,新中國成立後,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王明和法製委員會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全力以赴地製訂出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舉行了第七次會議。王明代表法製委員會向會議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國共產黨七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

七屆三中全會的主要議題是討論財政經濟工作,製定黨在這個時期的戰略與策略。但七屆三中全會在完成了這一主要議題的同時,還專門就王明的問題做了討論,並在會議的最後一天,通過了《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

《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王明同誌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的錯誤,1949年3月黨中央在第七屆第二次全體會議曾決定王明同誌應寫一個聲明書,提交政治局審閱。當時王明亦曾在全會上口頭表示接受這一決定。但是事實上,王明同誌對於這一決定的執行,一直采取拖延的態度,中間雖經政治局的催促,並於1949年10月23日派劉少奇同誌代表政治局與王明同誌談話,指出王明同誌不尊重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聽了劉少奇同誌同王明同誌談話情形的報告之後,又曾將政治局的決定通知王明同誌,指出:‘王明同誌必須遵守二中全會決定,並按照二中全會上同誌們對王明同誌所作批評的方向及王明同誌在會議上所作願意寫聲明書的口頭表示,從速寫好聲明書交政治局審閱’。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誌寫信給主席說,他對於內戰時期所犯錯誤問題,已在1945年4月20日寫了一封信給六屆七中全會,表示完全接受七中全會1945年4月20日通過的《關於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雖然他在後來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這個決議,但他除表示接受這個決議外,拒絕再有所聲明。他對於抗日時期的錯誤問題,除準備接受中央的結論外,亦拒絕聲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