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秋,我麵臨著人生的一個重要選擇。我在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經濟學博士和法律博士已有四年多,將在1994年畢業。畢業後的去向一直是我委決不下的問題。
經濟學是我的摯愛。從1985年開始接觸經濟學以後,幾年裏我有幸獲得陶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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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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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ley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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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餘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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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老師的教誨。1985~1987年,我還有機會在當時的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發展研究所實習,參與社會調查等研究工作,得以結識了一批活躍在經濟體製改革研究第一線的學者和實踐者,他們中許多人令我敬仰,成為我效仿的榜樣,也奠定了我對經濟學的感情。
1989年到斯坦福後,我師承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肯尼斯·阿羅(KennethArrow)教授,又有機會向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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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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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昌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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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錢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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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老師深入學習交流,進一步體會到經濟學的智慧和魅力。1991年我開始學習法律,初衷也是為了更好地理解經濟運營的製度條件。
但是,我在中國長大,到美國後又隻生活在校園裏,對市場經濟的運營缺乏直觀的感受。雖然完成博士論文沒有困難,我覺得自己對經濟理論並沒有什麼獨特的見解,我的論文包含的更多是華麗的數學推演,在思想上卻略顯貧乏。出於對數字遊戲的厭倦,我最終選擇了法律。
轉眼近二十年過去了,我先後在美國紐約和中國香港從事金融方麵的法律工作,參與了許多公司的並購、融資和上市。在我看來,在複雜的金融交易中,法律工作的角色就是通過種種製度、約定和安排有效地在交易各方之間分配利益、成本和風險,為合作提供正麵激勵,減少和規避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不利影響,尋找乃至創造最大的共贏空間。這其實與我所學習的經濟學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二十年來,經濟學從未遠離過我,而是轉化成為我的一種思維習慣甚至本能。隨著我對經濟運行和金融交易的觀察和體會,我的經濟學思想逐漸地融合了金融實踐中的製度和博弈因素,開始有了自己的依托和血肉。
在走入業界的這些年裏,我還曾多次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和複旦大學等地授課、講學和交流。講課的內容最初是博弈論,後來,隨著我逐漸找到自己的經濟學聲音,我開始講授跨境投資和並購的理論與實踐,以及自己多年來在這類金融交易中積累的一些心得和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