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法律或商業慣例對董事會職能的規定也反映了董事會治理對企業經營戰略的製定和執行有重大影響。比如美國商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對美國企業董事會的職能作了如下描述:第一,挑選、評估以及在必要時撤換公司首席執行官(CEO),決定管理層的報酬和評估公司權力交接計劃;第二,審查和批準公司的財務計劃、重大經營戰略和發展計劃;第三,向公司管理層提供建議和谘詢;第四,挑選董事候選人並向股東大會推薦,評估董事會的工作績效;第五,評估公司製度對國家法律法規適應的充分度。而我國《公司法》的第四十七條對公司董事會的職責範圍也作了明確規定,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等。

正是由於董事會在企業戰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影響董事會結構和運作的因素必然會對企業的經營戰略形成和實施造成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績效。因而研究政治關係與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董事會治理的關係是進一步分析民營企業政治關係經濟影響的重要途徑。

二、政治關係對公司治理機製的影響

對於民營企業而言,政治關係是否對關聯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績效呢?相關經驗證據顯示,政治關係給關聯企業帶來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直接的收益和成本方麵,還對關聯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影響。

Fan,Wong和Zhang發現,中國國有企業部分私有化後(指國有企業通過股份製改製而上市),高管的政治關係(主要指企業高管來自政府部門)對企業上市後的績效帶來不利影響,而這種不利影響與政治關係對公司治理機製的不利影響有關,因為政治關係降低了關聯企業董事會的職業性和獨立性。遊家興、徐盼盼和陳淑敏、You和Du對我國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變更的實證研究發現,高管的政治關係越密切,因業績低劣而被迫離職的可能性越小。他們認為高管擁有的政治資源成為其構築職位壕溝的資本,弱化了公司治理對高管應有的監督和約束。雷光勇、李書鋒和王秀娟發現,在政治幹預多、法治水平低的地區,政治關聯企業傾向於選擇低質量的審計師,無政治關係的上市公司傾向於選擇高質量的審計師來傳遞自身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信號。此外,杜興強、雷宇和郭劍花也發現,總體上民營上市公司的政治關係降低了關聯企業的會計穩健性。潘紅波和餘明桂發現,民營上市公司建立政治關係不僅是政治資本投資的需要,也是控股股東利益輸送的需要。上述研究結果表明,政治關係對關聯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了影響。顯然,政治關係的這種影響對關聯企業的績效和競爭優勢的作用是間接而又長期的。

盡管現有的研究文獻非常關注政治關係對關聯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但沒有涉及政治關係與民營企業公司治理家族化之間的聯係。而本章擬考察民營企業實際控製人的政治關係與民營企業公司治理家族化之間的關係,以進一步拓展政治關係對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影響方麵的研究。本書主要從董事會家族化和企業控製權的代際傳承家族鎖定兩方麵來分析民營企業公司治理家族化。

本章的結構如下:第二節主要分析民營企業政治關係對民營企業控製權家族化(董事會家族化)的影響。第三節主要分析民營企業政治關係對民營企業所有權和控製權的代際傳承決策的影響。第四節主要分析政治關係、公司治理家族化與民營企業績效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