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心理測驗工作者的道德準則(1 / 1)

心理測驗在鑒別智力、因材施教、人才選拔、就業指導、臨床診斷等方麵具有作為谘詢鑒定和預測工具的效能。凡在診斷、鑒定、谘詢及人員選拔等工作中使用心理測驗的人員,必須具備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所認定的資格。在使用心理測驗時,心理測驗工作者應高度重視科學性與客觀性原則,不利用職位或業務關係妨礙測驗功能的正常發揮。使用心理測驗的人員,有責任遵循下列道德準則:

1.心理測驗工作者應知道自己承擔的重大社會責任,對待測驗工作須持有科學、嚴肅、謹慎、謙虛的態度。

2.心理測驗工作者應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令與法規,遵守《心理測驗管理條例》。

3.心理測驗工作者在介紹測驗的效能與結果時,必須提供真實和準確的信息,避免感情用事,虛假的斷言和曲解。

4.心理測驗工作者應尊重被測者的人格,對測量中獲得的個人信息要加以保密,除非對個人或社會可能造成危害的情況,才能告知有關方麵。

5.心理測驗工作者應保證以專業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來使用心理測驗,不得濫用和單純追求經濟利益。

6.為維護心理測驗的有效性,凡規定不宜公開的心理測驗內容、器材、評分標準以及常模等,均應保密。

7.心理測驗工作者應以正確的方式將所測結果告知被測者或有關人員,並提供有益的幫助與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隻告訴測驗的解釋,不要告訴測驗的具體分數。

8.心理測驗工作者及各心理測量機構之間在業務交流中,應以誠相待,互相學習,團結協作。

9.甲在編製、修訂或出售、使用心理測驗時,應考慮到可能帶來的利益衝突,避免有損於心理測量工作的健康發展。

中國心理學會

199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