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權是法治的根本追求(1 / 3)

人權作為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它的構成要素包括:(1)人權的主體:人權首先是個體的人權,如果失去了有血有肉的個人,人權就沒有存在的任何必要。同時,也應看到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集體中的人,而人的集合體又具有相對於個人的某種獨立性,如國家、民族。所以,集體人權應運而生。可見,人權的主體既包括個人,又包括國家、民族等群體、集體。沒有國家和民族的生存權,就沒有個人的人權。(2)人權的對象:指可以向誰提出人權主張。狹義上看,人權是個人向政府主張的權利,是個人對抗政府的手段,所以,其相對方是政府;廣義上講,人權是人類相互之間協調與衝突的產物,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主張,其相對方包括政府和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3)人權的內容:指人權形式的載體,即利益。既包括物上的利益,也指非物的精神利益;既有個體的利益,也有群體和集體的利益。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人權作出不同的劃分,比如從存在形式上可以分為應然人權、法定人權和實有人權,從主體數量角度可以分為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從地位和價值角度可以分為基本人權和非基本人權。197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法律顧問卡雷爾·瓦薩克提出了“三代人權”並被廣泛認可。第一代人權是消極人權,主要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自由”思想,以個人的自由對抗國家權力的幹涉,保護公民自由免遭國家權力的侵害。它包括生命權、言論自由權、人格尊嚴權、財產權、參政權、監督權和抵抗權等等。這類人權僅憑權利人自身的存在和活動即可享有和實現,而不需要國家去采取積極的行動。它隻要求國家保持克製,嚴守法定界限;隻要政府消極不作為和被動不侵犯,人們就可以實現這類權利。第二代人權是積極人權,主要是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平等”思想。這類人權單獨依靠國家的消極不侵犯無法實現,還需要國家積極行動,提供一定的幫助。在自由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歐洲經濟快速增長,國家財富大幅提升。但自由主義並未完全實現自由平等,一個形式自由和平等的社會,卻是實質不正義的社會,存在著嚴重的階級差異和貧富分化。不僅個人自由受到來自國家的威脅,富裕階層也會運用其自由來壓縮窮人的自由。因此,國家要保障平等的自由,就需要給弱勢群體以物質支持,防止他們受到其他人的壓迫。於是,國家通過積極行動來保障經濟、社會權利,大力發展經濟,公平分配財富。德國的《魏瑪憲法》率先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納入法定人權的範疇。國家積極履行調控經濟的職能,對個人自由進行一定的限製。第三代人權是指社會連帶權,它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分工合作才能實現,是積極人權和消極人權相互滲透形成的一種新型人權。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博愛”思想。這類人權需要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同時采取消極不作為和積極作為兩種方式才能實現。有些人權需要國際社會的各個成員國相互協調、采取共同行動、相互履行義務才能實現。這類人權包括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等。

人權作為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它的構成要素包括:(1)人權的主體:人權首先是個體的人權,如果失去了有血有肉的個人,人權就沒有存在的任何必要。同時,也應看到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集體中的人,而人的集合體又具有相對於個人的某種獨立性,如國家、民族。所以,集體人權應運而生。可見,人權的主體既包括個人,又包括國家、民族等群體、集體。沒有國家和民族的生存權,就沒有個人的人權。(2)人權的對象:指可以向誰提出人權主張。狹義上看,人權是個人向政府主張的權利,是個人對抗政府的手段,所以,其相對方是政府;廣義上講,人權是人類相互之間協調與衝突的產物,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主張,其相對方包括政府和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3)人權的內容:指人權形式的載體,即利益。既包括物上的利益,也指非物的精神利益;既有個體的利益,也有群體和集體的利益。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人權作出不同的劃分,比如從存在形式上可以分為應然人權、法定人權和實有人權,從主體數量角度可以分為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從地位和價值角度可以分為基本人權和非基本人權。197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法律顧問卡雷爾·瓦薩克提出了“三代人權”並被廣泛認可。第一代人權是消極人權,主要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自由”思想,以個人的自由對抗國家權力的幹涉,保護公民自由免遭國家權力的侵害。它包括生命權、言論自由權、人格尊嚴權、財產權、參政權、監督權和抵抗權等等。這類人權僅憑權利人自身的存在和活動即可享有和實現,而不需要國家去采取積極的行動。它隻要求國家保持克製,嚴守法定界限;隻要政府消極不作為和被動不侵犯,人們就可以實現這類權利。第二代人權是積極人權,主要是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平等”思想。這類人權單獨依靠國家的消極不侵犯無法實現,還需要國家積極行動,提供一定的幫助。在自由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歐洲經濟快速增長,國家財富大幅提升。但自由主義並未完全實現自由平等,一個形式自由和平等的社會,卻是實質不正義的社會,存在著嚴重的階級差異和貧富分化。不僅個人自由受到來自國家的威脅,富裕階層也會運用其自由來壓縮窮人的自由。因此,國家要保障平等的自由,就需要給弱勢群體以物質支持,防止他們受到其他人的壓迫。於是,國家通過積極行動來保障經濟、社會權利,大力發展經濟,公平分配財富。德國的《魏瑪憲法》率先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納入法定人權的範疇。國家積極履行調控經濟的職能,對個人自由進行一定的限製。第三代人權是指社會連帶權,它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分工合作才能實現,是積極人權和消極人權相互滲透形成的一種新型人權。這一代人權思想依據的是“博愛”思想。這類人權需要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同時采取消極不作為和積極作為兩種方式才能實現。有些人權需要國際社會的各個成員國相互協調、采取共同行動、相互履行義務才能實現。這類人權包括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等。

但是,人權的內容和性質在國際上仍然存在爭論,比如是否存在集體人權、人權是否具有普世性、人權是否高於主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