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李斯特的關於英國對歐洲大陸盟國的金錢補助發生了這樣一些影響的說法,看來也未嚐沒有一些事實依據。任何資本從一個國家移轉到另一國家時(除非是富裕國家之間現有證券的單純移轉),歸根到底,總是要以商品為主要形式來完成的。英國產品在國外的需求,有一個時期曾有非常大的增進,從而使我們的繁榮有了“飛躍”進展,這種現象很可能是由於英國資本家對外國政府給予了巨額貸款(尤其是在1850年到187O年間)。這樣說來,英國支出的那些補助金,根據所發生的作用而言,或者也可以認為是對英國生產者發給的一種“獎勵金”,就象李斯特所說的那樣。但這種補助金完全是給予從軍者的贈品,而隨後給予那些不履行償債義務的或破產的國家的貸款,其性質也是如此(雖然不是出於自願的),這類贈品以後是沒有利息收入的。受到李斯特埋怨的那類“獎勵金”,即使能使英國工業家獲得一時的利益,卻使英國國家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表現在國債的累增上)。由於上述貸款關係,英國工業近來有了一時的“飛躍”進展,但是英國的國外證券持有人所付的代價也是同樣沉重的。
附錄二
關於國家在公眾同意下對個人在各個行動中的自由的幹預,已故法官拜爾斯先生曾就中舉出了一些例子,現轉錄如次:國家為防禦外來侵略,預作準備。
它辦理與外國訂立條約事宜。
它維持國內和平與秩序。
它規定並貫徹執行婚姻製度,因此是家庭關係、家庭責任、家庭感情和家庭教育的基礎。
它製定並保護財產所有權。
它管理關於財產所有權的移轉。
它規定由公路經過或使用公路的那些地區承擔修理公路責任。
它責成各州各縣建造並修理當地橋梁。
它維持備口岸和港灣。
它辦理國家海岸線的測量與照明工作。
它鑄造貨幣並禁止對這一專利權的幹犯。
它管理憑票付款期票的簽發。
它規定統一的計量製度,並禁止任何其他計量製度的使用。
它擔任道過郵政傳遞消息的工作。
它憑了專利法與版權法,采用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專利的形式,對創造才能的努力給予獎勵。
它對不論哪一種取得專利權的發現或發明,要求作出公開的詳細說明,從而防止秘訣不肯公開或隨著發明人的死亡而泯沒的流弊。
它對於法人團體取得財產時加以約束。
它為了保護公眾的健康,禁止無數種有害於公眾的事物,並隨時設法去除。
它通過檢疫規章,防止傳染病流入。
它負責管理城市清潔工作。
它規定出租草輛的卓費並管理駕駛員。
它防止天花傳染並推行預防注射。
它管理破產者財產的分配事宜。
它設法維持貧困者的生活。
它宣布凍結財產到身後二十一年以上的一切企圖均屬無效,從而禁止永久占有行為。
它雖然承認宗教自由,但國內應當有確定的信仰和崇拜,使大眾的德性和幸福可以有所支持與指導,它對於這一點也並非完全不顧。
以上是政府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進行的幹預。但還有一類幹預,為的是對無能的或無經驗的個人進行保護,舉例如次:它規定未成年人不受契約拘束,從而保護他們的身體和財產;它保護已婚婦人;保護身心不健全的人;多方麵保護殘廢的貧困勞動者。
它禁止實物工資製度。
它限製礦井及工廠雇用婦女和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