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上是否能約定生死條款?

有些雇傭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注明了工傷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這種約定顯然違反我國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注明的這種在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概不承擔責任的生死條款也違背了社會公德。這種傷殘概不負責的條款,即使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一律無效,法律對該類條款不予承認和保護。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車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事責任。

雇傭單位的務工人員在工傷期間,雇傭單位應當給予治療,在治療期內,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已經治愈但不能繼續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做出妥善的安排。

七十四、違法分包工程的企業,該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建築裝飾施工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如果造成重大後果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十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能自主離開嗎?

勞動合同在雙方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簽訂雙方具有約束效力,雙方都應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相應條款。《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自行離開而沒有征得雇傭人的同意,則違反《勞動法》中對合同期的規定,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違反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十六、怎樣防止求職時受騙?

進城務工人員在通過職業中介所找工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防止上當受騙。

(1)在一些非正規職介所裏,收費項目繁多,如報名費、健康費、抵押金等,求職時要弄清相關的繳費標準和規定,不能隨便交費,並且有權拒絕各種不合理收費。

(2)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家的職業中介機構要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信息、政策谘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不用繳納費用。

(3)非正規的職業介紹所常常以高薪為誘惑手段騙取進城務工人員的興趣,這種事情明顯地脫離實際情況,為什麼屢屢成功呢?主要是由於求職者對相關行業的用工需求了解的比較少,進而使得黑中介有機可乘。求職者在求職前最好對本職業的行情作一些簡單的了解,避免上當受騙。

七十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上是否能約定生死條款?

有些雇傭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注明了工傷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這種約定顯然違反我國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注明的這種在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概不承擔責任的生死條款也違背了社會公德。這種傷殘概不負責的條款,即使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一律無效,法律對該類條款不予承認和保護。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車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事責任。

雇傭單位的務工人員在工傷期間,雇傭單位應當給予治療,在治療期內,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已經治愈但不能繼續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做出妥善的安排。

七十四、違法分包工程的企業,該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建築裝飾施工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如果造成重大後果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十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能自主離開嗎?

勞動合同在雙方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簽訂雙方具有約束效力,雙方都應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相應條款。《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自行離開而沒有征得雇傭人的同意,則違反《勞動法》中對合同期的規定,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違反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十六、怎樣防止求職時受騙?

進城務工人員在通過職業中介所找工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