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互聯網金融:定義與形態(1 / 1)

關於互聯網金融的內涵,雖然目前尚無十分準確的定義,但就其核心要素和基本屬性而言,學者們的認識已漸趨明朗。所謂互聯網金融是基於互聯網平台的金融,互聯網平台和金融功能是互聯網金融最重要的兩個要素。關於互聯網金融的基本屬性,我們同意謝平的判斷,也就是互聯網金融既不同於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屬於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注:參見謝平、鄒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載《金融研究》,2012(12)。,因而是一種新的金融業態。參見吳曉求:《中國金融的深度變革與互聯網金融》,載《財貿經濟》,2014(1)。在本書的研究中,是將互聯網金融定義為第三金融業態。

在對互聯網金融做出準確定義之前,我們不妨對業已出現的互聯網金融的形態或業務線進行適當歸類。

從互聯網平台和金融功能兩個核心要素出發,目前互聯網金融的形態或業務線大體可歸為以下四類:

(1)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

(2)網絡融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於平台客戶信息和雲數據的小微貸款和消費貸款;二是P2P(peer to peer)平台貸款;三是眾籌(crowdfunding)模式。

(3)網絡投資,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P2P和眾籌平台融資的資金提供者;二是網上貨幣市場基金。

(4)網絡貨幣。

關於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及金融信息的整合、發布,可歸類為互聯網對金融業務的支持體係,其本質不屬於金融業務。

此外,還有一種形態是否屬於互聯網金融形態尚存爭議,即傳統金融業務互聯網化。它是指以互聯網替代金融中介和市場網點、人工服務,但產品結構、盈利模式並未發生根本性變化。謝平等學者將其納入互聯網金融的範圍,吳曉求則將其定義為金融互聯網而非互聯網金融。轉引自螞蟻金服:《基於互聯網的普惠金融實踐》,20120923。

據此,我們大體可以得出如下判斷:從概念和內容看,互聯網金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或嚴格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是不包括傳統金融業務互聯網化,即金融互聯網部分;而廣義的或寬泛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則包括金融互聯網部分。

之所以要做這樣的劃分,是因為狹義的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在商業理念、盈利模式和金融產品的設計規則等“基因”層麵存在重大差異,本書後麵的研究對此會有深入分析。本書所指的互聯網金融是指狹義的或嚴格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

總體看來,我們可以對互聯網金融做如下定義:所謂互聯網金融是指具有互聯網精神,以互聯網為平台,以雲數據整合為基礎而構建的具有相應金融功能鏈的新金融業態,也稱第三金融業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