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曆史沿革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製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2005年通過的《公證法》對公證員的準入條件也作出了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至此,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為中心的法律職業準入製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目前為止,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職業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
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此,在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布了聯合公告。公告規定2001年的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都不再單獨組織,待2002年l月1日“兩法”修正案生效後,統一過渡到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同時明確了共同製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原則意見和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原則等重大問題。
按照修改後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2001年7月,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並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參加,共同組成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充分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送審稿。起草過程中充分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修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和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並與有關專家進行了座談,聽取了法學教育界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意見。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三家以第2號公告的形式正式公布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作為當時的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工作規範,共7章、22條,分別對司法考試的基本製度、考試方式、考試組織、報名條件、資格授予、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一、曆史沿革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製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2005年通過的《公證法》對公證員的準入條件也作出了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至此,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為中心的法律職業準入製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目前為止,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職業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
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此,在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布了聯合公告。公告規定2001年的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都不再單獨組織,待2002年l月1日“兩法”修正案生效後,統一過渡到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同時明確了共同製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原則意見和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原則等重大問題。
按照修改後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2001年7月,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並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參加,共同組成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充分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送審稿。起草過程中充分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修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和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並與有關專家進行了座談,聽取了法學教育界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意見。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三家以第2號公告的形式正式公布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作為當時的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工作規範,共7章、22條,分別對司法考試的基本製度、考試方式、考試組織、報名條件、資格授予、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關於考試方式,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司法部製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的方式,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