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民政門(1 / 2)

張忠定公知益州時,有僧行止不明,有司執以白公,公判其牒曰:“勘殺人賊。”既而案問,果一民也,與僧同行,道中殺僧,取其祠部戒牒三衣,自披剃為僧。僚屬問公何以知之,公曰:“吾見其額上猶有係巾痕也。”張忠定公在蜀,主帥翌日送賊三十餘人請公治之,公悉給憑遣之,令各著業去。帥怒曰:“何給憑縱賊?”公曰:“昨日李順脅民為賊,今日仆與足下化賊為民,用固邦本。”張忠定公斷事,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者,必為判語,讀以示之。蜀人鏤板,謂之戒民集,大抵以敦風俗、篤孝義為本也。

歐陽公曄為鄂州崇陽,素號難治。公治之,至則決滯獄百餘事。桂陽民有爭舟相毆至死者,獄久不決。公自臨其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與飲食之。食訖,悉勞而還於獄,獨留一人於庭,留者色動惶顧。公曰:“殺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公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獨以左。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囚即涕泣曰:“我殺也,不敢以累他人。”

燕公肅判刑部,故事,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雖許上請,而法寺多舉駁,則官吏當不應奏之,罪故皆移情就法,不以上請。公奏:天聖三年天下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豈無法疑、情可憫者,而州郡無所奏讞,蓋畏罪也,請自今奏而不應奏者,不科以罪。自是奏讞者歲不減千人,皆情可憫、法疑者,無不貸免。自天聖四年距今蓋五十年,貸免萬人。古所所謂仁人之言,肅有之矣。

薛簡肅公奎為蜀,以惠愛得名。民有老嫗告其子不孝者,子訴貧不能養。公取棒錢與之曰:“用此為生以養。”母子遂相慈孝。

吳正肅公奎知蔡州,蔡故多盜,公簡其法,民便安之,盜賊為息。京師有告妖賊聚確山者,上遣中貴人馳至蔡,以名捕者十人。使者欲得兵自往取之,公曰:“使者欲藉兵立威,欲得妖人以還報也。”使者曰:“欲得妖人爾。”公曰:“吾在此雖不敏,然聚千人於境內,安得不知。使信有之,今以兵往,是趣其為亂也。此不過鄉人相聚為佛事,以利錢財爾,一弓手召之可致也。”乃館使者,日與之飲酒,而密遣人召十人者皆至,送京師,告者果伏辜。

趙清獻公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禁增米價。公獨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饑死者。

富鄭公自鄆州移青,會河朔大水,民流京東,擇所部豐稔者三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得公私廬舍十餘萬間,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上聞之,遣使勞公,即拜禮部侍郎。公曰:“救災,守臣職也。”辭不受。然自公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至於今,不知所活者幾千萬人矣。

杜正獻公聽訟明敏,而審核愈精,故屢決疑獄,人以為神。其簿書出納,推析毫發,使吏不得為奸。及其臨民,則政簡而易行。始居平遙,嚐以吏事適他州,而縣民爭訟者皆不肯決,以待公歸。安撫使察其治行,以公權知鳳陽府,二邦之民爭於界上,一曰:“此我公也,汝奪之?”一曰:“今我公也,汝何有焉?”

範忠宣公知齊,獄多屠販盜竊,遂盡呼出,立於庭下,戒飭之曰:“爾輩為惡不悛,在位者不欲釋汝,懼為良民害,複紊官司。汝等若能悔過自新,我欲釋妝。”皆叩頭曰:“敢不佩眼教令。”遂釋之,歡呼而出,轉相告語。是歲犯者減舊歲之半。

沈內翰文通治杭州,人有貧不能葬,及女子孤無以嫁者,公以錢周濟數百人。倡優養良家女為己子者,奪歸其父母。

陳古靈知建州浦城縣,日有人失物,捕得莫知的為盜者。古靈乃紿之曰:“某廟有一鍾能辨盜。”使人迎至後闔祠之,引群囚立鍾前,言不為盜者摸之則無聲,為盜者摸之則有聲。古靈自率同職禱鍾甚肅,祭訖,以帷帷之,乃陰使人以墨塗。良久,引囚逐一入帷,以手摸之,既出,乃驗其手,皆有墨,惟有一囚無墨,訊之,遂承為盜,蓋恐鍾有聲,不敢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