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集權政治的理論闡釋(1 / 3)

國家權力的轉移或動態變化與政治環境是相關聯的。權力變化最顯著的表現是權力集中或權力失去。權力集中需要一定的條件,尤其是當國家處於戰爭準備階段或對外戰爭時期,政府都會集中一切權力,頒布戰時動員法或緊急狀態法,以應付非常狀態。此時,快速有效的決策、命令和執行是權力運行最有效的方式。馬起華認為,由於政府集中了龐大的權力,於是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受到了縮減或限製。就政府各部門來說,為了戰爭需要和廣泛動員,戰時權力大都集中於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有執行法律的權責,有軍事的權力,致使其他機關的權力受到限製。當國家生存成為迫切需求時,政府的集權行為也常常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或認可,而政府本身的性質反而變成其次的討論範疇了。

政府集權主要是指行政權而言,其他諸如立法權或司法、監察等各權均從屬於行政權或某一集權機構。關於行政權本身的涵義而言,也不能一概而論。馬起華認為,行政權有廣義與狹義之不同。廣義的行政權是政府及其人員為實現國家目的、維護公共利益而決定政策、執行法令的權能。依此,則一切政府機關都有行政權。狹義的行政權則指行政機關的權能。在內閣製下,行政權屬於內閣;在總統製下,行政權屬於總統;在委員製下,行政權屬於行政委員會;在五院製下,行政權屬於行政院。從政府分權的觀點看來,在三權分立製下,立法司法兩權以外的政府權能,都是行政權;在五權分立製下,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權以外的政府治權,都是行政權。政府治權的總量如果是一定的,則行政權與其他四權是互相消長的。馬起華進一步界定了狹義的行政權所包括的範圍,即行政機關的治權及行政人員的權力。每一機關有其特定的職權,例如外交部有外交權,財政部有財政權,內政部有內政權,國防部有軍事權等,行政權便是各行政機關職權的總和。此外,由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屬於行政係統的,都有行政權。因行政權本身存在著權力漂移的特征,為中央政府集權的曆史考察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

政府權力的運行方式,一是靠政府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和部門,按照行政層級去履行政府職能;二是通過行政、經濟、法律、文化、信息等主要手段實現政府權力的運行。這意味著國家在實施行政權力時,應設置相應的機構,且需要從製度層麵上予以規範。政府權力的運行方式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采取何種政體,行政權都處於國家權力中的核心地位(在黨政不分的國家,看起來是執政黨的權力淩駕於一切權力之上,其實是執政黨在直接行使某些最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權力如果從運行結構考慮,它在運行過程中需要構成一種行政權力靜態結構,首先是縱向的層級結構。行政權力的層級結構簡稱層級製,韋伯將這種結構稱為科層級或官僚製,其具體表現為金字塔式。行政權力靜態結構還應當包括橫向的部門結構。這些部門之間的關係對行政權力的運行同樣會產生很大影響。當然,行政權力總體上的表現是動態的,可以通過一些製度上的限製,依靠命令或文書等方式來完成行政權力的運行。合理的行政權力層級對權力的運行起著重要作用。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權力層級不宜過多,時間在行政權力動態結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此乃行政權力動態結構和靜態結構的最大區別。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在有效時間內起到應有的作用,否則將失去其活動的意義。所以行政效率問題就成為行政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和直接目的。中央政府推行行政,主要是通過決策(特別重大的決策須報約定法機關批準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以來)和管理(貫徹實施決策)來實現的。決策和執行決策的分工通常是既明確、又模糊。說明確,是因為決策總是由政府的核心部分——內閣或首長來做;而政府的外圍部分——部門首長及其下屬的職責便是負責決策的貫徹執行。行政權力一經產生,就會不斷演變、發展、擴張、滲透,於是有可能出現權力運行的失範,為保障權力實施的有序與規範,中央政府的機構設置需合理,行政機關需遵守其行政倫理,行政權力運行的路徑才能相對暢通。

國家權力的轉移或動態變化與政治環境是相關聯的。權力變化最顯著的表現是權力集中或權力失去。權力集中需要一定的條件,尤其是當國家處於戰爭準備階段或對外戰爭時期,政府都會集中一切權力,頒布戰時動員法或緊急狀態法,以應付非常狀態。此時,快速有效的決策、命令和執行是權力運行最有效的方式。馬起華認為,由於政府集中了龐大的權力,於是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受到了縮減或限製。就政府各部門來說,為了戰爭需要和廣泛動員,戰時權力大都集中於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有執行法律的權責,有軍事的權力,致使其他機關的權力受到限製。當國家生存成為迫切需求時,政府的集權行為也常常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或認可,而政府本身的性質反而變成其次的討論範疇了。

政府集權主要是指行政權而言,其他諸如立法權或司法、監察等各權均從屬於行政權或某一集權機構。關於行政權本身的涵義而言,也不能一概而論。馬起華認為,行政權有廣義與狹義之不同。廣義的行政權是政府及其人員為實現國家目的、維護公共利益而決定政策、執行法令的權能。依此,則一切政府機關都有行政權。狹義的行政權則指行政機關的權能。在內閣製下,行政權屬於內閣;在總統製下,行政權屬於總統;在委員製下,行政權屬於行政委員會;在五院製下,行政權屬於行政院。從政府分權的觀點看來,在三權分立製下,立法司法兩權以外的政府權能,都是行政權;在五權分立製下,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權以外的政府治權,都是行政權。政府治權的總量如果是一定的,則行政權與其他四權是互相消長的。馬起華進一步界定了狹義的行政權所包括的範圍,即行政機關的治權及行政人員的權力。每一機關有其特定的職權,例如外交部有外交權,財政部有財政權,內政部有內政權,國防部有軍事權等,行政權便是各行政機關職權的總和。此外,由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屬於行政係統的,都有行政權。因行政權本身存在著權力漂移的特征,為中央政府集權的曆史考察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

政府權力的運行方式,一是靠政府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和部門,按照行政層級去履行政府職能;二是通過行政、經濟、法律、文化、信息等主要手段實現政府權力的運行。這意味著國家在實施行政權力時,應設置相應的機構,且需要從製度層麵上予以規範。政府權力的運行方式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采取何種政體,行政權都處於國家權力中的核心地位(在黨政不分的國家,看起來是執政黨的權力淩駕於一切權力之上,其實是執政黨在直接行使某些最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權力如果從運行結構考慮,它在運行過程中需要構成一種行政權力靜態結構,首先是縱向的層級結構。行政權力的層級結構簡稱層級製,韋伯將這種結構稱為科層級或官僚製,其具體表現為金字塔式。行政權力靜態結構還應當包括橫向的部門結構。這些部門之間的關係對行政權力的運行同樣會產生很大影響。當然,行政權力總體上的表現是動態的,可以通過一些製度上的限製,依靠命令或文書等方式來完成行政權力的運行。合理的行政權力層級對權力的運行起著重要作用。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權力層級不宜過多,時間在行政權力動態結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此乃行政權力動態結構和靜態結構的最大區別。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在有效時間內起到應有的作用,否則將失去其活動的意義。所以行政效率問題就成為行政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和直接目的。中央政府推行行政,主要是通過決策(特別重大的決策須報約定法機關批準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以來)和管理(貫徹實施決策)來實現的。決策和執行決策的分工通常是既明確、又模糊。說明確,是因為決策總是由政府的核心部分——內閣或首長來做;而政府的外圍部分——部門首長及其下屬的職責便是負責決策的貫徹執行。行政權力一經產生,就會不斷演變、發展、擴張、滲透,於是有可能出現權力運行的失範,為保障權力實施的有序與規範,中央政府的機構設置需合理,行政機關需遵守其行政倫理,行政權力運行的路徑才能相對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