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關係要上升為法律關係,必須存在一個形式要素,即必須存在法律規定。因此,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就是要剔除不受法律調整的那些生活關係,從而在特定案件事實與規範人們行為的法律之間建立起準確的聯係。第三,在民法領域,法律關係本身構成了民法的體係,民法製度和規則是按照法律關係的內在邏輯展開的。我國民法采納了大陸法係普遍運用的“總—分模式”,區分了“總則”和“分則”:總則分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的變動、法律行為(變動的原因);分則為法律關係具體內容的展開,即各種法律權利。法律規定,無論其範圍大小,總不外乎法律關係,而法律關係之構成,總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個民法的內容,不外乎法律關係之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及其變動和變動的原因。(參見鄭玉波:《民法總則》,台北,三民書局,1979,第63~65頁。)
所以,確定存在不存在法律關係?判斷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關係?確定法律關係的各個構成要素是什麼?是每一個民法學習者在考察法律問題時都應當具備的專業素質,也可以說,熟練掌握了民法的法律關係,就能夠深入理解整個民事權利的邏輯體係。第四,正確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有助於限製法官恣意裁判,保證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個演繹過程,采取司法三段論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尋找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小前提是確定案件事實;最後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將抽象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得出結論,即判決意見。但在實踐中,裁判往往說理嚴重不足,尤其表現在對大小前提的連接缺乏說理,或不依法裁判,或形式合法實體不公。之所以出現此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官職業群體尚未形成職業共同體共識的方法與職業思維習慣,而法律關係分析方法是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職業思維習慣共識的一種重要方法。正確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要求加強判決的說理性,法官不能僅憑個人的經驗斷案,必須正確運用特定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使得司法成為一個技術性的過程,使裁判具有同一性、精確性和可預測性。
二、法律關係分析法的特點和功能
(一)法律關係分析法的特點
前文已經分析了采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的優勢和必要性。由於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法律人分析社會現象的基本思維方法,因此也是在司法三段論中尋找案件的事實與規範要件的密切聯係的基本方法。其適用的範圍較為寬泛,此種方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它以法律關係為媒介,實現司法三段論中大小前提的有效連接。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中,需要經曆一個從最初的案件事實到最終的案件裁判結論的複雜過程。采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就是為了通過一定的工具,實現這一複雜過程的有序開展。這一過程主要包括如下環節:案件事實→法律關係→法律規範→案件裁判。法律關係分析法著眼於案件事實的考察,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其要求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的定性,確定其屬於何種性質的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關係三要素進行全麵考察,尤其要考察法律關係的變動情況。在分析和判斷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時,需要確定不同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從而全麵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適用法律。
生活關係要上升為法律關係,必須存在一個形式要素,即必須存在法律規定。因此,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就是要剔除不受法律調整的那些生活關係,從而在特定案件事實與規範人們行為的法律之間建立起準確的聯係。第三,在民法領域,法律關係本身構成了民法的體係,民法製度和規則是按照法律關係的內在邏輯展開的。我國民法采納了大陸法係普遍運用的“總—分模式”,區分了“總則”和“分則”:總則分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的變動、法律行為(變動的原因);分則為法律關係具體內容的展開,即各種法律權利。法律規定,無論其範圍大小,總不外乎法律關係,而法律關係之構成,總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個民法的內容,不外乎法律關係之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及其變動和變動的原因。(參見鄭玉波:《民法總則》,台北,三民書局,1979,第63~65頁。)
所以,確定存在不存在法律關係?判斷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關係?確定法律關係的各個構成要素是什麼?是每一個民法學習者在考察法律問題時都應當具備的專業素質,也可以說,熟練掌握了民法的法律關係,就能夠深入理解整個民事權利的邏輯體係。第四,正確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有助於限製法官恣意裁判,保證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個演繹過程,采取司法三段論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尋找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小前提是確定案件事實;最後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將抽象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得出結論,即判決意見。但在實踐中,裁判往往說理嚴重不足,尤其表現在對大小前提的連接缺乏說理,或不依法裁判,或形式合法實體不公。之所以出現此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官職業群體尚未形成職業共同體共識的方法與職業思維習慣,而法律關係分析方法是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職業思維習慣共識的一種重要方法。正確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要求加強判決的說理性,法官不能僅憑個人的經驗斷案,必須正確運用特定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使得司法成為一個技術性的過程,使裁判具有同一性、精確性和可預測性。
二、法律關係分析法的特點和功能
(一)法律關係分析法的特點
前文已經分析了采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的優勢和必要性。由於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法律人分析社會現象的基本思維方法,因此也是在司法三段論中尋找案件的事實與規範要件的密切聯係的基本方法。其適用的範圍較為寬泛,此種方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它以法律關係為媒介,實現司法三段論中大小前提的有效連接。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中,需要經曆一個從最初的案件事實到最終的案件裁判結論的複雜過程。采用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就是為了通過一定的工具,實現這一複雜過程的有序開展。這一過程主要包括如下環節:案件事實→法律關係→法律規範→案件裁判。法律關係分析法著眼於案件事實的考察,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其要求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的定性,確定其屬於何種性質的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關係三要素進行全麵考察,尤其要考察法律關係的變動情況。在分析和判斷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時,需要確定不同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從而全麵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