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1 / 3)

4.“醉酒凍傷案”:甲乙二人是大學同學,很長時間沒有見麵。2010年8月,甲到外地出差遇見乙,相約晚上一起喝酒敘舊。二人在一酒店從晚上7點一直喝到12點。乙已經醉倒在地。甲因酒量大,神誌仍清醒。乙要求甲將其送回家,甲當即讓酒店叫來出租車,並將乙送至其家門口,此時,乙清醒過來,對甲說,“已到家,請回吧”。甲將乙扶在門口,然後,乘坐出租車返回酒店。次日,甲得知,乙在家門口醉臥不起,淩晨被發現時已經凍成重傷。後乙的家屬起訴甲,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節司法三段論中的大前提

一、大前提的特征

我們已經在前文中討論了司法三段論的一般原理。而在司法三段論的運用中,大前提的尋找,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實際上,所謂“以法律為依據”,就是要尋找恰當的大前提。魏德士指出,“法的獲得屬於方法問題”(〔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289頁。),也就是說,欲找到恰切的大前提,必須借助法學方法論的技術。其理由是:一方麵,在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情況下,麵對林林總總的、多層次的法律規範,若無一定法學方法的輔助,裁判者常會麵臨找法的困惑,甚至可能陷入法律迷宮中,無從取舍。另一方麵,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歸納與抽象,廣泛使用具有獨特性的高度抽象與技術化的語言,若無係統的方法保障,常常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與分歧。此外,法律的一般性和非人格性的特征決定了隻有將其與具體案件事實相聯係,才能產生最佳的社會效果。而法律與事實的連接,是產生這一社會效果的必經途徑,但這一過程,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過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規律、依循一定的方法。

在複雜的法律體係中尋找大前提,對法律的初學者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對於他們來說,法律隻是很多相互無關的法律條文的累積,在個案中需要從數量驚人的條文裏尋找應適用的規則,自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在審判實踐中,有人認為尋找大前提的工作,並非一項科學,完全可以單純憑感覺或經驗進行,甚至徹底放棄大前提的尋找工作,直接援用基本原則斷案,如直接援引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判案,雖然裁判結果確實是“有法可依”,但是,極度抽象的法律原則,常常既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法律效果,為法官提供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法律適用中,很可能出現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導致案件判決缺乏推理與說理,缺乏說服力和一致性。在當前強調“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推行指導性案例的背景下,如果不強調大前提的準確性,形成如何正確找法的共識,最終仍難免陷入“向一般條款逃逸”,任意自由裁量的境地。所以,找法本質上是一個發現法律的過程,是兼具藝術性與技術性特征的工作。

4.“醉酒凍傷案”:甲乙二人是大學同學,很長時間沒有見麵。2010年8月,甲到外地出差遇見乙,相約晚上一起喝酒敘舊。二人在一酒店從晚上7點一直喝到12點。乙已經醉倒在地。甲因酒量大,神誌仍清醒。乙要求甲將其送回家,甲當即讓酒店叫來出租車,並將乙送至其家門口,此時,乙清醒過來,對甲說,“已到家,請回吧”。甲將乙扶在門口,然後,乘坐出租車返回酒店。次日,甲得知,乙在家門口醉臥不起,淩晨被發現時已經凍成重傷。後乙的家屬起訴甲,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節司法三段論中的大前提

一、大前提的特征

我們已經在前文中討論了司法三段論的一般原理。而在司法三段論的運用中,大前提的尋找,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實際上,所謂“以法律為依據”,就是要尋找恰當的大前提。魏德士指出,“法的獲得屬於方法問題”(〔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289頁。),也就是說,欲找到恰切的大前提,必須借助法學方法論的技術。其理由是:一方麵,在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情況下,麵對林林總總的、多層次的法律規範,若無一定法學方法的輔助,裁判者常會麵臨找法的困惑,甚至可能陷入法律迷宮中,無從取舍。另一方麵,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歸納與抽象,廣泛使用具有獨特性的高度抽象與技術化的語言,若無係統的方法保障,常常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與分歧。此外,法律的一般性和非人格性的特征決定了隻有將其與具體案件事實相聯係,才能產生最佳的社會效果。而法律與事實的連接,是產生這一社會效果的必經途徑,但這一過程,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過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規律、依循一定的方法。

在複雜的法律體係中尋找大前提,對法律的初學者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對於他們來說,法律隻是很多相互無關的法律條文的累積,在個案中需要從數量驚人的條文裏尋找應適用的規則,自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在審判實踐中,有人認為尋找大前提的工作,並非一項科學,完全可以單純憑感覺或經驗進行,甚至徹底放棄大前提的尋找工作,直接援用基本原則斷案,如直接援引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判案,雖然裁判結果確實是“有法可依”,但是,極度抽象的法律原則,常常既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法律效果,為法官提供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法律適用中,很可能出現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導致案件判決缺乏推理與說理,缺乏說服力和一致性。在當前強調“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推行指導性案例的背景下,如果不強調大前提的準確性,形成如何正確找法的共識,最終仍難免陷入“向一般條款逃逸”,任意自由裁量的境地。所以,找法本質上是一個發現法律的過程,是兼具藝術性與技術性特征的工作。

需要強調的是,大前提的尋找,並不是一個機械、僵化的過程。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並不是要采取一種“死記硬背”、“一一對應”、“對號入座”的模式來消極應對社會經濟現實的多樣性,而是要建立在方法的科學性的基礎上,按照體係化的要求,依循正確的路徑,為具體的個案尋找到最妥當的裁判規則。在法有規定的情況下,方法論的任務,是確定恰當找法的步驟與規範。Bydlinski指出,在司法三段論中,作為大前提的是經過法律解釋而確定的、精確化的法律規範(Franz Bydlinski,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sbegriff,WienbrNew York,Springer-Verlag,1982,S.396.),因此,在法學方法論之中討論大前提,實際上就是要探討尋找大前提的方法和技巧。為此,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法有規定的情況下,什麼是具體案件的裁判所需要的大前提。簡單地講,大前提必須是與個案有最密切聯係的具體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