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波茨坦公告》的有關規定,對日本首要戰爭罪犯進行國際軍事審判。1946年1月至1948年11月,由中、蘇、美、英等11國代表組成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首要戰犯。由於美國包庇,結果僅有25名首要戰犯被宣判有罪,其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宏毅等7人被判處絞刑,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