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學位授權體係
學位授權體係這一概念在不少文獻中出現,但對“學位授權體係是什麼”並沒有太多描述。在《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學位〔2008〕29號)文件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各地區研究生教育發展和學位授權體係是否能夠滿足需要,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四類。何東昌在1989年京津地區部署第四批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會上的報告中指出,經過前三批學位授權審核,“已經初步形成了學科門類比較齊全、規章製度基本配套、組織機構基本健全、學位質量能夠保證的學位授予體係”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第四批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宋曉平等將我國學位授權審核的曆程分為:學位授權體係初步建設期、學位授權體係鞏固調整期、學位授權體係積極發展期和學位授權體係優化結構期。根據出現的不同語境,學位授權體係主要有兩方麵的含義。
一方麵,學位授權體係主要指某範圍內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包括不同學科(一級學科、二級學科)、不同層次(博士、碩士、學士)、不同類型(學術型、應用型、學術應用型)及不同地域學位點的數量及對應教育規模,學科、層次、類型、地域等變量之間的交互分布情況,學位授予單位數量及分布等。
另一方麵,學位授權體係包括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情況,學位點建設質量及其滿足需求的情況,以及學位授權相關的政策、製度、組織結構、運行機製、質量保證(評估與監督)機製等。
基於此,本研究認為,學位授權體係主要包括:機製(學位授權相關政策、製度、組織、運行、質量保證等)、質量(學位點建設質量及其滿足需求的情況)和結構(學位點的數量規模及分布情況)三大方麵。
6.學位授權體係結構
學位授權體係結構主要指現有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以及該結構的演變曆史和發展趨勢等。學位授權機製是學位授權體係結構的重要決定因素和直接影響因素。
7.學位授權審核
學位授權機製可分為: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建設機製、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審批機製和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評估與監督機製三個子係統。學位授權審核是學位授權審批機製的核心製度,對學位授權機製整體有重大影響,對學位授權體係結構的演變有重要影響。
從我國實踐來看,學位授權審核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委托省級學位委員會及部分高校)依靠相關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這一學術組織,對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等進行審定,以決定其是否獲得(或繼續擁有)學位授予權的行為和活動。
二、理論與實踐
1.學位授予權的性質和法理學分析
5.學位授權體係
學位授權體係這一概念在不少文獻中出現,但對“學位授權體係是什麼”並沒有太多描述。在《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學位〔2008〕29號)文件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各地區研究生教育發展和學位授權體係是否能夠滿足需要,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四類。何東昌在1989年京津地區部署第四批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會上的報告中指出,經過前三批學位授權審核,“已經初步形成了學科門類比較齊全、規章製度基本配套、組織機構基本健全、學位質量能夠保證的學位授予體係”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第四批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宋曉平等將我國學位授權審核的曆程分為:學位授權體係初步建設期、學位授權體係鞏固調整期、學位授權體係積極發展期和學位授權體係優化結構期。根據出現的不同語境,學位授權體係主要有兩方麵的含義。
一方麵,學位授權體係主要指某範圍內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包括不同學科(一級學科、二級學科)、不同層次(博士、碩士、學士)、不同類型(學術型、應用型、學術應用型)及不同地域學位點的數量及對應教育規模,學科、層次、類型、地域等變量之間的交互分布情況,學位授予單位數量及分布等。
另一方麵,學位授權體係包括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情況,學位點建設質量及其滿足需求的情況,以及學位授權相關的政策、製度、組織結構、運行機製、質量保證(評估與監督)機製等。
基於此,本研究認為,學位授權體係主要包括:機製(學位授權相關政策、製度、組織、運行、質量保證等)、質量(學位點建設質量及其滿足需求的情況)和結構(學位點的數量規模及分布情況)三大方麵。
6.學位授權體係結構
學位授權體係結構主要指現有學位點的數量及分布,以及該結構的演變曆史和發展趨勢等。學位授權機製是學位授權體係結構的重要決定因素和直接影響因素。
7.學位授權審核
學位授權機製可分為: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建設機製、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審批機製和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點的評估與監督機製三個子係統。學位授權審核是學位授權審批機製的核心製度,對學位授權機製整體有重大影響,對學位授權體係結構的演變有重要影響。
從我國實踐來看,學位授權審核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委托省級學位委員會及部分高校)依靠相關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這一學術組織,對學位授予單位或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等進行審定,以決定其是否獲得(或繼續擁有)學位授予權的行為和活動。
二、理論與實踐
1.學位授予權的性質和法理學分析
周光禮認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都是行政主體,前者是職權行政主體,後者是授權行政主體,兩者的學位授予權都是一種行政權,學位授予行為是一種應申請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能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主管國家學位管理事務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是職權行政主體。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權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獲得,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是授權行政主體。學位授予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條件,因此屬於應申請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