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農民經紀人與農村合作經濟發展(1 / 3)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為了體現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麵的積極性,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其餘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後,即獲得了法律認可的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地位,從而具備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在日常運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如申請自己的字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並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方麵的扶持政策。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與登記

1.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10條的規定,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成員;(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大會與合作社章程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2)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3)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依法製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製定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之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名稱和住所;(2)業務範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為了體現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麵的積極性,可分配盈餘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其餘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後,即獲得了法律認可的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地位,從而具備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在日常運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如申請自己的字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並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方麵的扶持政策。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與登記

1.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10條的規定,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成員;(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大會與合作社章程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2)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3)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依法製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製定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之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名稱和住所;(2)業務範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申請和登記

依法登記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法律保護的重要依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登記申請書;(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5)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6)住所使用證明;(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出資清單,隻要有出資成員簽名、蓋章即可,無需其他機構的驗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