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程序。
關於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程序,締約雙方適用各自本國的法律。
二、法院在對請求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申請作出決定時,應僅審查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承認與執行的效力。
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一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決定執行,即與締約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裁決的。
承認與執行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刑事司法協助。
範圍。
締約雙方應當根據請求,在刑事方麵相互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向證人、被害人和鑒定人調查取證,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鑒定、勘驗以及完成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司法行為,安排證人或鑒定人出庭,通報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
刑事司法協助的拒絕。
除可根據第八條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請求方亦可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
(—)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質或為軍事犯罪;
(二)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請求所涉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提出請求時,請求所涉及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為被請求方國民,並且不在請求方境內。
二、被請求方應將拒絕的理由通知請求方。
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一、本條約第二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在刑事案件中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二、在刑事案件中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的請求書除須符合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描述以及據以認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
贓款贓物的移交。
一、締約一方應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締約一方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犯罪時所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但此項移交不得侵害被請求方或者與上述財物有關的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果上述贓款贓物對於被請求方境內的其他刑事訴訟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則可暫緩移交。
刑事判決的通報。
締約雙方應相互提供對締約另一方國民作出的已生效的刑事判決的副本。
第三十二節。
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締約雙方應相互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上述法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應根據本條約第二十一條進行。
其他規定。
交換資料。
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免費提供在各自境內有效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資料。
認證的免除。
在適用本條約時,締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製作並經其蓋章的文件和譯文,隻要經該方中央機關證明無誤,則無須任何其他形式的認證。
爭議的解決。
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程序。
關於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程序,締約雙方適用各自本國的法律。
二、法院在對請求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申請作出決定時,應僅審查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承認與執行的效力。
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一經締約另一方法院承認或決定執行,即與締約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裁決的。
承認與執行締約雙方應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刑事司法協助。
範圍。
締約雙方應當根據請求,在刑事方麵相互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向證人、被害人和鑒定人調查取證,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鑒定、勘驗以及完成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司法行為,安排證人或鑒定人出庭,通報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
刑事司法協助的拒絕。
除可根據第八條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請求方亦可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
(—)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質或為軍事犯罪;
(二)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請求所涉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提出請求時,請求所涉及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為被請求方國民,並且不在請求方境內。
二、被請求方應將拒絕的理由通知請求方。
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一、本條約第二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在刑事案件中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
二、在刑事案件中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的請求書除須符合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描述以及據以認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
贓款贓物的移交。
一、締約一方應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締約一方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犯罪時所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但此項移交不得侵害被請求方或者與上述財物有關的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果上述贓款贓物對於被請求方境內的其他刑事訴訟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則可暫緩移交。
刑事判決的通報。
締約雙方應相互提供對締約另一方國民作出的已生效的刑事判決的副本。
第三十二節。
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締約雙方應相互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的裁決。上述法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應根據本條約第二十一條進行。
其他規定。
交換資料。
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免費提供在各自境內有效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資料。
認證的免除。
在適用本條約時,締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製作並經其蓋章的文件和譯文,隻要經該方中央機關證明無誤,則無須任何其他形式的認證。
爭議的解決。
因解釋或實施本條約所產生的任何爭議均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