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推理小說還是犯罪小說?(1 / 3)

羅納德·諾克斯的十條戒律如下:

1.凶手必須在故事一開始便登場;

2.破案手法不能使用超自然力量;

3.案發現場不能有秘密通道;

4.作案過程中不能使用未知的毒藥或者需要複雜科學解釋的機械;5.不能有中國人登場;

6.偵探不能憑借偶然性或第六感破案;

7.除了欺騙登場人物外,偵探本身不可能是凶手;

8.偵探不能使用未透露給讀者的提示來破案;

9.助手角色對案情的判斷必須完全讓讀者知道;

10.雙胞胎或一人分飾兩角色的情況必須事先告知讀者。

範·達因的二十條規則是:

1.偵探小說必須給讀者與偵探同等的機會去偵探、解決謎團,因此所有的線索要寫清楚。

2.除凶手對偵探布置的謎團之外,作者不可另外以文字描述向讀者布置詭計,使讀者發生混亂。

3.偵探小說不可加入戀愛故事,因為這容易使純粹的鬥智遊戲,滲透不純粹的情緒,以致引起偵探的混亂。偵探小說的主旨在於尋出真凶,而不在談情說愛。

4.不可設定偵探自己、或搜查當局人員為凶手。

5.凶手必須從邏輯的偵探過程中查出。不可依靠偶然或巧合,以及無偵探根據的自供。

6.偵探小說需要設定偵探,由他來收集解謎的線索,從而找出真凶。

7.偵探小說絕對要有殺人事件,死者死得越幹脆越好。殺人以外的犯罪不易引起讀者興趣,以此寫出洋洋千言的大長篇也未免小題大做。

8.偵探小說的謎團必須以嚴格而自然的方式去解決。不可使用占卜、讀心術等關乎超自然力的方法去解謎,這樣才能使讀者具有和偵探同等的智力競爭。

9.偵探隻要一人。過多偵探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攪亂讀者邏輯思考的脈絡。

10.凶手在故事中,必須是主要人物之一。作者不可將凶手定為與故事毫無瓜葛的局外人或無足輕重的小角色。

11.不可設定“仆人”為凶手,如秘書、馬夫、園丁、傭人、守門人、廚師等人。凶手在故事中,須有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識判斷不會犯案的人物。

12.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凶手隻要一個。不過可以設定共犯,隻是犯案的全責還是在凶手。

13.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作為偵探小說的主體。這類小說應屬冒險小說,而設定犯罪集團作為凶手避難之處,對讀者和偵探的鬥智機會,也是不公平的。

14.殺人方法需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發現化學新元素,或是發明珍奇毒藥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不允許的。

15.案件自發生到搜查,需保持一貫性,以便供讀者參與偵探。作者本身要有適當的誠實和運動家精神,如有洞燭機先的聰明讀者,即可由其邏輯分析,和偵探同時找出凶手。作者不可以故意隱藏重要的破案線索。

羅納德·諾克斯的十條戒律如下:

1.凶手必須在故事一開始便登場;

2.破案手法不能使用超自然力量;

3.案發現場不能有秘密通道;

4.作案過程中不能使用未知的毒藥或者需要複雜科學解釋的機械;5.不能有中國人登場;

6.偵探不能憑借偶然性或第六感破案;

7.除了欺騙登場人物外,偵探本身不可能是凶手;

8.偵探不能使用未透露給讀者的提示來破案;

9.助手角色對案情的判斷必須完全讓讀者知道;

10.雙胞胎或一人分飾兩角色的情況必須事先告知讀者。

範·達因的二十條規則是:

1.偵探小說必須給讀者與偵探同等的機會去偵探、解決謎團,因此所有的線索要寫清楚。

2.除凶手對偵探布置的謎團之外,作者不可另外以文字描述向讀者布置詭計,使讀者發生混亂。

3.偵探小說不可加入戀愛故事,因為這容易使純粹的鬥智遊戲,滲透不純粹的情緒,以致引起偵探的混亂。偵探小說的主旨在於尋出真凶,而不在談情說愛。

4.不可設定偵探自己、或搜查當局人員為凶手。

5.凶手必須從邏輯的偵探過程中查出。不可依靠偶然或巧合,以及無偵探根據的自供。

6.偵探小說需要設定偵探,由他來收集解謎的線索,從而找出真凶。

7.偵探小說絕對要有殺人事件,死者死得越幹脆越好。殺人以外的犯罪不易引起讀者興趣,以此寫出洋洋千言的大長篇也未免小題大做。

8.偵探小說的謎團必須以嚴格而自然的方式去解決。不可使用占卜、讀心術等關乎超自然力的方法去解謎,這樣才能使讀者具有和偵探同等的智力競爭。

9.偵探隻要一人。過多偵探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攪亂讀者邏輯思考的脈絡。

10.凶手在故事中,必須是主要人物之一。作者不可將凶手定為與故事毫無瓜葛的局外人或無足輕重的小角色。

11.不可設定“仆人”為凶手,如秘書、馬夫、園丁、傭人、守門人、廚師等人。凶手在故事中,須有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識判斷不會犯案的人物。

12.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凶手隻要一個。不過可以設定共犯,隻是犯案的全責還是在凶手。

13.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作為偵探小說的主體。這類小說應屬冒險小說,而設定犯罪集團作為凶手避難之處,對讀者和偵探的鬥智機會,也是不公平的。

14.殺人方法需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發現化學新元素,或是發明珍奇毒藥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不允許的。

15.案件自發生到搜查,需保持一貫性,以便供讀者參與偵探。作者本身要有適當的誠實和運動家精神,如有洞燭機先的聰明讀者,即可由其邏輯分析,和偵探同時找出凶手。作者不可以故意隱藏重要的破案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