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離婚躲不掉債務——公告送達與夫妻債務(1 / 1)

案例

林永良在外打工一年,眼看春節快到了,他和大多數農民工一樣,收拾好東西結算了工錢準備回家了。離家越來越近,林永良的心情也不能平靜。回想這10多年的經曆真是不順。林永良的母親去世得早,是父親把他們兄妹二人拉扯大。父親現在60多歲,身體不好,看起來像70多歲的人。妹妹出嫁時,把家裏的所有積蓄都花光了。為了掙錢,林永良舍下父親孤身一人,外出打工。5年後,存下了幾萬塊錢。林永良帶錢回到家裏,娶了媳婦王桂花。第二年生了一個女兒。林永良決定貸款買一輛農用三輪車搞運輸,這樣既能照顧家裏,也能掙些錢。運輸搞了兩年,貸款雖然尚未還清,可日子過得比較寬鬆了。但天有不測風雲,林永良駕駛的農用三輪車出了車禍,不但車報廢了,還把別人撞傷了。事故處理完,林永良裏裏外外欠下20多萬元。為了還債,他不得不又踏上外出打工的路,每年隻有春節才回家看看。

到家了,他走進家門,感覺家裏冷冷清清,完全沒有要過節的氣氛,也不見老婆王桂花的蹤影。父親遞給他一份法院的判決書,是判決王桂花與他離婚。林永良一下子懵了,怎麼會離婚呢?他隨即到法院去問個明白。原來,在這一年裏,王桂花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說林永良常年在外打工,已經和家裏失去聯係。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在報紙上作了公告,60天滿後,沒有人應訴,法院就作出了離婚判決。

林永良知道後,非常氣憤,知道王桂花是不願和他一起承擔債務而離的婚。他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判決,法院說不能撤,但債務問題可以另案起訴。

律師講法

正常情況下,訴訟離婚應該夫妻雙方同時到庭,各自陳述自己的意見,法院依法判決。但是現在出現許多新情況,如家庭中有一人長期在外打工,長時間不與家裏聯係,少則兩年、三年,多則八年十年。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對“失蹤人”進行訴訟,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法院要審理案件,必須要通知原告和被告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案由等應該準備的文件與相關證據,還要告訴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被告接不到通知,就無法到庭參加訴訟,不利於法官全麵地了解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但是被告長期“失蹤”,也影響原告的權益。所以法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任何事情都有兩麵,像本案中的王桂花就是利用了法律上送達的特殊規定,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有些人則是故意不露麵,躲避訴訟。但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司法程序一旦啟動,就沿著法律規定的軌道行進,訴訟中的當事人都必須接受訴訟的法律後果。

另一個問題是“夫妻債務”的承擔。我們都知道,離婚時要分割財產。我們也要知道,離婚時要分割債務。夫妻債務如果是為家庭生活而欠下的,就應由夫妻共同承擔。近年來,有些人欠了債,利用假離婚來躲避債務,但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離婚的任何一方償還應承擔的債務。在本案中,林永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王桂花承擔她應承擔的債務。林永良隻要提供在他與王桂花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的發生原因及其數額的相關證明與票據,法院會支持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