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在社會主義社會,究竟應該實行計劃經濟還是應該實行市場經濟?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市場經濟作為一種資源配置的方式,本身並不反映社會經濟製度的本質屬性,它既可以同資本主義製度結合在一起,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對資源配置起調節作用,也可以同社會主義製度結合在一起,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揮調節經濟運行的作用。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製度結合在一起的市場經濟。實行市場經濟是世界各國發展經濟的曆史經驗總結,也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發展經濟和實踐經驗的總結。市場經濟體製是一個大係統,它由許多要素構成,依據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和基本特征,結合社會主義經濟的具體情況和發展的要求,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作了科學、準確、詳盡的闡述。《決定》指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就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為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製,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係,實現城鄉市場緊密結合,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相互銜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宏觀調控體係,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製度,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製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同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這些主要環節是相互聯係和相互製約的有機整體,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
三、市場經濟需要法律調整
市場經濟具有自主、平等、誠信等特點,市場經濟主體的自主性、市場關係的契約性、市場行為的競爭性、市場交易的開放性等屬性,都需要法律來規範、引導、約束和保障。世界經濟的發展實踐已充分證實,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的自發性、盲目性、滯後性,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容易導致社會資源宏觀配置的不合理,從而帶來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因此需要法律來對市場經濟進行相應的調整。
在微觀經濟方麵,需要法律確認市場經濟主體的獨立地位,規範其經營行為。一方麵,法律的作用在於賦予這些經營主體與自然人同樣的人格,將其上升到民事主體的地位加以保護、規範。正是因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市場經濟主體才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另一方麵,法律通過契約關係,來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係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於其他經濟形式的最本質區別。法律通過建立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正當的、自由的、平等的競爭,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在宏觀經濟方麵,國家在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往往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引導、規範、保障和促進。一方麵要給市場經濟主體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麵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製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由於市場經濟的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所以它更多的是根據自身對市場的認識和局部的利益,進行經營和取舍,以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就使得市場容易受局部利益的影響和調節,帶有盲目性、衝動性和片麵性,容易導致市場的供需失衡。保持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市場經濟的自身運行機製,還需要運用法律對市場進行宏觀的調控,通過引導主體遵循市場經濟的普遍適用規則,抑製市場主體的隨意發展,平衡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