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鎔裁(1 / 1)

二意兩出。

梅本淩本並同。黃本二作一。

立齋按:作一是,二字誤,義不可通。

是以草創鳴筆。

梅本淩本並同。黃本鳴作鴻。紀評雲:「當作鳴,該鳴筆之徒可證。」

立齋按:楊校王校並從鴻非,鴻筆常辭,鳴字下,先標三準句,義{而辭活,紀評是。

獻讚節文。

梅本讚作替。注雲:「元作讚,淩本黃本並同。」

立齋按:獻替有興廢取舍之義,故曰節文,從替是。

條貫始序。

梅本淩本並同。黃本始作統。

次討定句。

梅本淩本並同。黃本定作字。

立齋按:從字是。

適分所好。

梅本淩本並同。黃本適作隨,鈴木雲:「諸本作適。」

立齋按:彥和善用適字,征聖篇曰會適,明詩養氣等篇曰適分,與此正同,從適是。

辭殊而義顯。

梅本淩本黃本義並作意。注雲:「意汪本作義。」鈴木雲:「玉海嘉靖本王本岡本並作義。」

立齋按:從義為是。

張俊以為艾繁而不可刪。

梅本淩本黃本並同。梅本俊下注雲:「當作駿。」

立齋按:俊駿古通,史記屈原傳:「誹駿疑傑。」假駿為俊,俊字並通畯峻,此當依晉書作駿是。

乃情苦繁也。

梅本作芟。注雲:「元作」淩本黃本並同。

立齋按:為支之誤,支古文作,又為希之或體,形近而訛,當作苦朽支繁,非苦於芟也,故為支之誤,而非必讚中之有芟繁,便從而易之也,楊王所校皆非。